征地拆遷中“先補償后搬遷”是一個重要的原則,這是對被征遷人的保護。此前,《最高人民法院公報》的一個典型案例就有力捍衛了此原則,給了廣大被征遷人一個充足的理由去拒絕交房交地,那就是——有征收必有補償,無補償則無征收,在補償問題未依法定程序解決前,被征收人有權拒絕交出房屋和土地。下面和深圳市動遷律師一起詳細了解。
1、典型案例簡介:
對收回土地使用權不服,被征收人向最高院申請再審!
太原市政府為實施道路改造建設,于2014年4月發布《通告》,決定收回安業公司700余平米國有土地使用權。
安業公司對此不服,向太原中院起訴,請求依法撤銷市政府收回其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行為。太原中院認為,太原市政府的收回程序符合法律規定,故判決:駁回安業公司的訴訟請求。
安業公司不服,上訴至山西高院,但被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安業公司仍不服,向最高院申請再審。最高院提審本案后,認為太原市政府既未聽取安業公司的陳述申辯,也未對涉案土地的四至范圍作出認定,最重要的是一直未對安業公司進行任何補償,遂改判:確認《通告》中有關收回安業公司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行政行為違法。
2、最高院釋案:
征收補償應當遵循及時補償原則和公平補償原則!
本案最高法院改判的原因在于: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國家可以依法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及地上房屋,但必須對被征收人給予及時公平補償。
京平律師認為所謂公平補償是指依據《土地管理法》、《物權法》、《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等相關規定,全面補償被征收人因征收而遭受的損失,保障其原有的生活居住水平不降低。
而所謂及時補償是指在征收土地、房屋時,不能遲遲不予補償。征收決定生效后,征收機關應當及時通過簽訂征收補償協議或者作出征收補償決定的方式解決補償問題,因征收人原因造成征收補償問題不合理遲延的,且被征收不動產價格明顯上漲的,被征收人有權主張以作出征收補償決定或者簽訂征收補償協議時的市場價格作為補償基準。
3、最高院明確:
征收補償不解決好,你有權拒絕交出房屋、土地!
在該案判決的最后,最高法院特別強調,“今后如因道路建設改造實際使用安業公司相應土地,安業公司有權主張以實際使用土地時的土地市場價值為基準進行補償;安業公司也有權要求先補償后搬遷,在未依法解決補償問題前,安業公司有權拒絕交出土地?!?
可見,最高法在該案判決中明確了這樣的一個裁判要旨:政府征收土地和房屋時未解決補償問題的,土地使用權人和房屋所有權人有權拒絕交出土地和房屋。
對于廣大被征遷人來說,該裁判要旨無疑給了大家一個拒絕交房的有力理由,補償都未依法解決,何談讓我們交出房子呢?此時的拒絕交房交地是在依法行使自己的權利,所以大家不要在受到非法恐嚇后草率搬離房屋,一定要守好房子,并及時尋求深圳市動遷律師的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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