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多公司的創始人都是一些很厲害的人物,但是他們的后輩在其光環的籠罩下很難再超越他們。也有公司的有權勢的那部分人實際上是一個家族,這些情況都使得其公司發生繼承關系。公司對于繼承也是有許多規定的。股東死亡后,繼承人是否能獲得股東資歷呢?對于此類題目,實踐中依然存在必定的不同。為了捋清這個題目,本期匯集相關法律文件、案例和專家觀點,為讀者的實務工作提供參考。中華國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五條 自然人股東死亡后,其正當繼承人能夠承繼股東資歷;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接下來就由深圳遺產律師為您講解審理公司遺產繼承糾紛案例的相關法律知識,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1、第十二條 無限義務公司自然人股東死亡,其繼承人是否直接主張繼承股東資格。無限義務公司作為具有人合性子的法人整體,股東資歷的獲得必須失掉其余股東作為一個團體即公司的抵賴或認可。無限義務公司的自然人股東死亡后,其繼承人依法能夠承繼的是與該股東所領有的股權相對應的財富權益。如果公司章程規定或股東會議決議同意該股東的繼承人可以直接繼受死亡股東的股東資格,在不違反相關法律規定的前提下,法院應當判決確認其股東資格,否則應當裁定駁回其起訴。
2、第二條 處置股權因被繼承、析產或許贈與而與其余股東優先購買權產生糾紛的問題。繼承人、財富析得人或受贈人因承繼、析產或許贈與能夠取得無限義務公司的股份財富權益,但不當然取得股東身份權,除非其余股東批準其獲得股東身份。未取得股東身份的繼承人、財產析得人或受贈人將股份對外轉讓的,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購買權。
3、承繼行動發生在公司法訂正以前,可參照新公司法的無關劃定確認合法繼承人對股東資格的繼承陶某訴某有限公司股東權糾紛案。本案要旨:承繼行動發生在公司法訂正以前,但其時的法令法例和法律說明關于股東資歷的承繼并沒有明確的規定,故按照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可參照新公司法的有關規定。自然人股東死亡后,原則上其合法繼承人是可以繼承完整股權的,除非通過公司章程排除股東資格繼承的可能。
4、無限義務公司股東繼承人可基于承繼究竟獲得股東相干財產權,不能當然取得股東資格黃某訴秦某、楊某、李某股東資格確認糾紛案。本案要旨:無限義務公司是人資兩合公司,人合性抉擇了出資者間必須互相相信,是以當事人基于承繼的事實只能是取得股東生前在公司所享有的財產權,而不能當然取得股東資格。
5、公司章程未就股東死亡后其繼承人可以繼承其股東資歷及出資額作除外約準時,正當繼承人可依法承繼股東資歷童曉嵐訴無錫頂峰投資無限公司等請求繼承股東資格案。本案要旨:股東在公司的出資額系其生前正當財富,應認定為其遺產;股東在公司的股東資歷亦可由其繼承人承繼。故當事人可在公司章程未就股東死亡后其繼承人可以繼承其股東資歷及出資額作出除外商定的情況下,依法承繼股東在公司的出資額和股東資歷從而成為公司的股東。
我國現行《公司法》有關股權繼承的規定《公司法》第75條規定,股權可以被繼承,但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由該條法律可知我國公司法承認股東的股權可以被繼承,但股權繼承人繼承股權受到公司章程的限制。但就我國現行公司法來說,股權在進行繼承時,沒有具體可適用的法律,這就導致現實中關于股權繼承的問題不能得到很好的解決。此外,我國還有其他法律也涉及到了公司繼承這方面。我國《民法典》有關股權繼承的規定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根據其性質不得繼承的遺產,不得繼承。以上就是深圳遺產律師為您講解審理公司遺產繼承糾紛案例的整體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有類似的法律問題,還請深圳遺產律師,為您做一對一的講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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