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言是繼承人承繼財富一個很首要的憑據(jù),那么什么樣的遺言才正當?遺言生效的條件是什么?對于遺囑繼承我們有很多疑問,接下來深圳遺產(chǎn)律師為您進行解析相關的法律規(guī)定。
正當見效的遺囑需要具備什么條件?
1、遺言人須有遺囑能力
遺言才能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的設立遺言,以依法自在懲罰其財富的行動才能。遺言為民事行動,設立人必須有相應的民事行動才能。依我國現(xiàn)行法劃定,只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才有設立遺囑的行為能力即遺囑能力,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不具有遺囑能力。因此,遺囑人須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依據(jù)我國《繼承法》第22條的劃定,無行動能力人或許限定行動能力人所立的遺言有效。遺言人是不是擁有遺言才能,以遺言設馬上為準。在設立遺言時,遺囑人有遺囑能力的,其后雖喪失遺囑能力,遺囑也不因此失去效力。反之亦然。所以,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1條中明確規(guī)定:“遺囑人立遺囑時必須有行為能力。
無行動能力人所立的遺言,縱然自己起初有了行動才能,仍屬無效遺囑。遺囑人立遺囑時有行為能力,后來喪失了行為能力,不影響遺囑的效力。”
2、遺言須是遺言人的真實意思表示
遺言必須是遺言人懲罰其財富的實在的意義暗示,由于意義暗示真實是民事行動有效的必要條件。遺囑是否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原則上應以遺囑人最后于遺囑中作出的意思表示為準。受脅迫、欺騙所立的遺囑無效;偽造的遺囑無效;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nèi)容無效。
3、遺言不得作廢不足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繼承權(quán)
我國《繼承法》第19條劃定,遺言應該對不足勞動才能又沒有生存起源的繼承人保留需要的遺產(chǎn)份額。這一劃定屬于強行性規(guī)定,遺囑取消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繼承權(quán)的,不能有效。
遺言人未保留不足勞動才能又沒有生存起源的繼承人的遺產(chǎn)份額,遺產(chǎn)處置時,應該為該繼承人留下需要的遺產(chǎn),所殘剩的部分,才可參照遺言確定的分配原則處理。繼承人是否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應按照遺囑生效時該繼承人的具體情況確定。
4、遺言中所懲罰的財產(chǎn)須為遺囑人的個人財產(chǎn)
遺言既是遺言人懲罰其小我私家財富的民事行動,就只能就遺言和個人的合法財產(chǎn)作出處置。遺囑人以遺囑處分了屬于國家、集體或者他人所有的財產(chǎn)的,遺囑的該部分內(nèi)容,應認定無效。
5、遺言須不違背社會公共利益和社會公德
違背社會大眾好處和社會私德民事行動無效。遺囑若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或者其內(nèi)容違反社會公德,則也不能有效。
以上便是深圳遺產(chǎn)律師為您整理的對于遺囑繼承合法有效的相關知識,如果您在生活中涉及相關的遺產(chǎn)、遺囑繼承相關的法律問題,可以委托律師事務所專業(yè)律師為您進行處理。
深圳遺產(chǎn)律師指導:繼承權(quán)確認中 | 明晰遺愿:深圳遺產(chǎn)律師談遺囑執(zhí) |
深圳遺產(chǎn)律師解讀:未成年繼承人 | 深圳遺產(chǎn)繼承律師解析:遺囑繼承 |
子女如何繼承父母的遺產(chǎn)?深圳遺 | 深圳遺產(chǎn)律師教你區(qū)分法定繼承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