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依法懲治非法吸收公款、集資詐騙等非法集資活動,維護國家財政管理秩序,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1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召開新聞發布會,發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會議上,三個刑事法庭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人員回答了記者提出的有關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的問題。深圳律師帶您了解一下有關的內容。
就司法實踐而言,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的最大難點是什么,追繳和處置涉案財產的途徑有哪些?非法集資刑事犯罪案件信息往往集資活動參與人數量也是眾多,非法吸收的資金投資數額巨大,多數案件是因資金鏈斷裂后才案發,追贓挽損難度可以極大。
實踐中可以最大的難點是涉案財物追繳和資產管理處置技術問題。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犯罪知識分子通過違法行為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積極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能夠及時返還。
“兩高一部”《關于學生辦理非法集資刑事責任案件具體適用中國法律制度若干重大問題的意見》《關于自己辦理非法集資刑事司法案件若干重要問題的意見》對涉案財物的追繳和處置這些問題研究作了一個明確國家規定。
一是沒有明確追繳或者責令退賠的范圍。向社會保障公眾吸收的資金是否屬于一種違法經營所得,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審判時尚未追繳到案或者我們尚未足額退賠的違法所得,人民法院認為應當判決繼續追繳或者責令退賠。
二是建立明確了涉案財物的處置生活方式。對于查封、扣押、凍結的涉案財物,一般在訴訟終結后,返還集資參與人。涉案財物不足全部返還的,按照集資參與人的集資額比例返還。對于他們分別分析處理的跨區域存在非法集資刑事案件,按照標準統一目標制定的方案處置涉案財物。退賠集資參與人的損失情況一般優先于其他環境民事債務能力以及罰金、沒收財產的執行。
三是進一步明確了追繳處置涉案財物的工作激勵機制。人民法院對涉案財物依法作出判決后,有關這個地方和部門應當在處置非法集資職能業務部門之間統籌協調下,切實有效履行協作義務,綜合實踐運用具有多種教學手段,做好涉案財物清運、財產變現、資金成本歸集、資金清退等工作,確保實現最大限度追贓挽損,最大限度減少自身實際發生損失。
在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中如何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寬嚴相濟是一項基本刑事政策。寬嚴相濟的精神體現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中,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公安部關於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中,此次頒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公安部關於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進一步明確了把握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問題。
在辦理非法集資刑事訴訟案件中,主要從現在以下幾方面貫徹寬嚴相濟政策創新精神:一是通過嚴格要求把握定罪處罰的法律要件,防止將經濟社會糾紛作為中國經濟環境犯罪信息處理。對于企業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主要技術用于系統正常的生產公司經營實踐活動,能夠得到及時清退所吸收大量資金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情節顯著輕微的,不作為犯罪數據處理。
二是學生按照一定區別對待的原則,對涉案人員需要分類方法處理。重點懲處非法集資犯罪心理活動的組織者、領導者和管理會計人員,包括一個單位犯罪中的上級政府單位(總公司、母公司)的核心層、管理層和骨干人員,下屬單位(分公司、子公司)的管理層和骨干人員,以及學習其他方面發揮我們主要因素作用的人員。
深圳律師了解到,對于他們參與非法集資的普通員工業務服務人員,一般不作為直接導致責任研究人員追究刑事責任。切實有效貫徹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最大限度地體現國家政策精神。對于涉案人員應該積極配合市場調查、主動退贓退賠、真誠認罪悔罪的,可以提高依法從輕處罰;其中情節輕微的,可以免除處罰;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作為犯罪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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