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聽父母勸說,女孩被騙2.7萬
8月18日中午,小欣接到了一個來自上海市通信局的電話,對方說明來意后,小欣一下子慌了神。
電話中,工作人員報了一串數字,“這是你的身份證號碼么?有人冒用你的身份證辦理了電話號碼,目前涉嫌詐騙,一會我們幫你轉接到上海市公安局。”
掛掉這個電話,小欣就接到了一個來自“上海市公安局”的電話。
為了驗證號碼真假,小欣上網查詢,發現這個號碼確實是上海市公安局的,如此一來,小欣就打消了疑慮。(須知:電話號碼可以通過軟件隨意更改)
這位“上海警察”告訴小欣,她現在需要配合調查,“這是機密案件,不能告訴別人,如果泄密會被判刑,如果有人打來電話一定不要接。”
隨后,“上海警察”提出要求,“你離開家,找一個安靜的地方,最好到附近找個賓館。”小欣打車來到離家不遠的某便捷酒店,入住后,在對方的指引,小欣下載一個APP開始了視頻通話。
“上海警察”稱,“你要想證明清白,需要存3-8萬元錢到指定的銀行卡里。”小欣手里沒有錢,情急之下向同學借了2萬元。
“上海警察”不斷索要驗證碼,陸續從小欣卡上轉走了5筆錢,并催促小欣繼續往銀行卡里存錢。為了湊錢,小欣不斷向身邊的朋友借錢……
此時,日照市公安局反詐中心發現了小欣疑似正在被騙,民警多次撥打電話,手機均無法接通。
情況緊急,民警找到了小欣入住的賓館。在賓館內,小欣正在與詐騙分子視頻通話,打算再次轉賬9000元,民警果斷上前制止。此時,小欣已轉賬2.7萬元,反詐中心立即對涉案賬號做了緊急止付。
面對突然出現的警察,小欣以為是上海市公安局來抓捕她的。
通過交流民警得知,小欣在外地上學,放暑假回到日照家中,當問及有沒有接受過反詐宣傳時,小欣說:“我見到過樓道里的反詐宣傳單頁,但是都沒有在意,我爸媽也告訴我這是電信詐騙,但是我沒聽,偷偷跑出門了。”
小欣父母隨后趕到了賓館,“我們告訴孩子這是電信詐騙,但沒想到孩子一眨眼功夫就從家里跑出去了。”
“我們都在手機上安裝了國家反詐中心APP了,預防詐騙是全社會的事,需要我們共同努力。”小欣的父母說。
隨后,在民警的指導下,小欣下載安裝了“國家反詐中心”APP。
警方提示
公安機關沒有“安全賬戶”
更不會在電話中讓你轉賬
詐騙罪的量刑標準
1、詐騙價值6000元不滿10萬元(電信詐騙3000元不滿3萬元)為“數額較大”,應予立案追訴,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單處罰金;
2、詐騙價值10萬元(電信詐騙3萬元)不滿50萬元為“數額巨大”,或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3、詐騙價值50萬元以上為“數額特別巨大”,或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以數額巨大“10萬元”(電信詐騙3萬元)的財物為目標的,以詐騙罪(未遂)定罪處罰。
電信詐騙數額難以查證,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其他嚴重情節”,以詐騙罪(未遂)定罪處罰:
發送詐騙信息5000條以上的,或者撥打詐騙電話五百500人次以上的;
在互聯網上發布詐騙信息,頁面瀏覽量累計5000次以上的。
具有上述情形,數量達到相應標準10倍以上的,屬于“其他特別嚴重情節”,以詐騙罪(未遂)定罪處罰。
構成詐騙罪的構成要件
1、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所有權。僅限于國家、集體或個人的財物,而不是騙取其他非法利益。其對象,也應排除金融機構的貸款。因刑法已于第193條特別規定了貸款詐騙罪。
2、客觀要件。本罪往客觀上表現為使用欺詐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
(1)行為人實施了欺詐行為。欺詐行為從形式上說包括兩類,一是虛構事實,二是隱瞞真相,二者從實質上說都是使被害人陷入錯誤認識的行為。
(2)欺詐行為使對方產生錯誤認識。對方產生錯誤認識是行為人的欺詐行為所致,即使對方在判斷上有一定的錯誤,也不妨礙欺詐行為的成立。
(3)成立詐騙罪要求被害人陷入錯誤認識之后作出財產處分。
(4)欺詐行為使被害人處分財產后,行為人便獲得財產,從而使被害人的財產受到損害。根據刑法第266條的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才構成犯罪。
3、主體要件。本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凡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4、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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