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審法院還認定,廣大永明公司從2009年6月1日至24日沒有支付秋某工資。原審中,邱某某確認其于2009年5月通過銀行收到光大公司人民幣46826.52元。接下來深圳勞動法律師就來為您解答相關問題,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邱請求法院作出命令:1。 光大陽光人壽支付2009年6月1日至當月24日期間工資9251.49元,薪酬25%2 312.87元; 光大陽光人壽支付工資9251.49元,薪酬25%,薪酬2312.87元;2009年6月25日至恢復勞動關系之日支付基本工資、職工福利費、年度績效獎金、午餐補貼、通信補貼等福利,并補繳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 不同意光大陽光人壽的法律主張。
在原審判中,光大永明公司聲稱,工作中的嚴重錯誤給光大永明公司造成了損失;天津通用公司向薛支付了更多的工資;工資軟件仍在調試中,2007年和2008年的員工工資支付方案沒有績效獎金;2009年6月,xxxx的工資為8677;xxx存在嚴重違紀行為。 光大永明公司解除與仇外黨的勞動關系和仇外黨的代理業務部門的事實被取消。
為此,光大永明公司向法院提供了如下事項:
(1)2008年6月至2009年5月期間支付給光大永明的工資清單;
(2)2008年11月6日發給光大永明公司的電子郵件;
(3)銀行轉賬清單;
(4)人力資源系統軟件購買協議和軟件調試清單;
(5)2009年5月工資單審批及中文版;
(6)聲明;
(7)2007年獎金政策;
(8)確認2008年獎金計劃、薪酬報表和績效指標;
(9)《員工紀律處分規定》(第9.9條規定:故意毀損、挪用、挪用公司財產或其他個人財產,如挪用公司資金、挪用公司資產、盜竊同事財產等);工會對人力資源政策修訂草案的意見;
(10)公證書;
(11)《員工紀律處分通知書》;
(12)《離職員工工資清單》;
(13)2008年11月6日經辦代理人個人所得稅申報簽收表;
(14)2008年8月至2009年2月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
(15)代理傭金報表;
(16)代扣收據;
(17)公司概況(網頁),確認上述事實。
邱旭某對光大永明公司提供的證據(1)的真實性無異議,但它只是一部分,不是全部工資單;不同意證據(2)的真實性;表明證據(3)是復印件。 如對事實有異議,對證據的真實性無異議(4),但與光大永明公司有利害關系的,不予批準;如有證據(5),由天津總行領導簽字。 沒有光大永明公司的申請,工資發放程序存在漏洞;證據(6)不能證明是司先生寫的;證據(7)、(8)表明沒有通過民主程序制定和公布。
也沒有簽收,關于證據(9),他說他以前從未見過,光大永明公司付給他的工資是他的勞動收入;關于證據(10),他在2009年6月24日之后離開了光大永明公司。 電腦由光大永明公司控制,文件由光大永明公司保管,本案公證:如不能證明其在職期間該電腦中有公告、法規,對第一項證據的真實性無異議(11),但內容不認可,第二份從未看過。
對證據(12)有異議,對長期申請刻印的證據(13)有異議的,不能證明徐旭從事個人所得稅申報工作的,證據(14)(15)、(16)表明是光大永明公司單方面提供的數據的,稅務機關應當提供證據。 業務代碼后應加上代理人姓名;證據(17)不清楚。 邱旭某稱:2009年5月工資包括2007年和2008年的績效獎金和加班費;2009年6月1日至本月24日的病假一天;2008年9月起,手機報銷限額為每月300元;午餐津貼、福利為固定工資xxxx部分。
為此,邱向法院提供了(1)休假申請、(2)病史、(3)醫療證明、(4)書面聲明、(5)2009年3月30日工資匯總表、(6)2009年3月11日休假申請;(7)2008年12月16日工資匯總表;(8)加班審批表。 光大永明公司對邱錫某(1)提供的證據真實性提出異議。2009年6月中旬,邱錫某申請病假一天。 邱學謀當時在領取休假申請表后,未歸還休假申請表復印件;對證據(2)、(3)無異議;對證據(4)的真實性無異議;但對證明內容有異議;對證據(5)的真實性無異議; 對證據的真實性無異議(6),對證據的真實性無異議(7),但徐徐的月工資為8716元,午餐補貼和福利費用不包括在工資類別中;對不可能的證據(8),差距太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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