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名買房”發生的原因、形式多種多樣,限購政策的施行使得借名買房事件頻發,導致相關司法實務混亂,難以有效及時辨別并規制,完善借名買房的裁判規則顯得尤為重要。深圳房產律師通過介紹借名買房的相關規定與理論,歸納提煉借名買房的司法裁判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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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察樣本案例可以發現,司法適用國家政策時存在一定的偏差。第一,未說明援引政策的理由和政策的內容。個別案例以“違反了國家相關政策的規定,應為無效”為由,否定借名行為效力,但未合理說明援引政策的理由,“國家相關政策”的內容也語焉不詳,導致司法對政策的適用存在相當的隨意性。第二,對政策的解釋存在差異。例如,同樣涉及經濟適用房,有的案件基于經適房購房資格的限制未詳加分析就判定借名行為無效,房屋歸登記名義人所有,有的案件卻突破上述限制,以經適房為限制流通物以及限制流通期限屆滿為由,認定借名行為有效,房屋歸出資人所有。第三,適用政策作出判決的比例較低。就房地產限購政策而言,該政策對司法實踐而言尚屬于嶄新的事物。在當事人涉嫌以借名方式規避限購政策時,若法院未能及時把握政策要求,只是簡單根據舉證情況認定房屋權屬,則可能變相促成規避行為的實現。第四,未能正確處理政策與法律的關系。經濟政策與民法規范之間可能存在負相關的關系,即民事行為所指向的法律規則背后的價值目標與經濟政策正好沖突。樣本案例中,基于政策考量作出的案例比例偏低,反映出個別法院基于長期實踐形成的路徑依賴,在面對經濟政策與民法規范的沖突時有意無意地回避了經濟政策的規定。
(二)證據規則缺乏確定性
現實中,借名關系以及當事人主義之間我們通常一個具有發展較為系統密切的社會經濟關系,基于學生彼此的感情信任,借名往往可以采取一些口頭約定等非正式學習方式方法進行。因此,實際出資人需要得到充分舉證證實登記名義人僅僅是名義出借,實際出資人才是中國實際的權利人。樣本研究案例中,不同地區法院關于適用證據規則方面存在提供一定的不確定性。第一,舉證規則意識不夠完善明確。與其他確認所有權糾紛產生不同的是,對于教學實踐中出現大量數據存在的房屋買賣借名登記糾紛,如何能夠通過這些證據能力分析結果進行教育法律價值判斷,通過采用何種規則確定房屋的真正權利人是問題也是關鍵因素所在?!安粍赢a事實物權沒有及時登記外觀設計形式或與登記外觀結構形式不一致,要獲得國家法律的保護,甚至優于登記物權的保護,必須建立具有一種較為清晰、明確的判定條件和根據?!比欢?,司法活動實踐的現狀調查表明,這種“較為清晰、明確的判定條件和根據”尚付之闕如。第二,證明這個標準不一和舉證責任人員分配失衡。在樣本選擇案例中,有的人民法院只要求當事人承擔房屋出資證明責任,有的地方法院則要當事人同時應該承擔對訟爭房屋出資、使用、收益和管理的證明責任;有的法院提出基于這樣簡單的證據未加深入了解分析即推定借名事實已經存在,有的法院卻實行情況較為嚴格的舉證責任,要求不斷證明雙方文化存在借名合意的主觀意思;有的法院分配舉證責任水平明顯失衡,等等。第三,對證據的審核認定過于主觀。原則上,審核認定證據應當主要通過對涉案證據理論進行比較全面風險分析,從證據“三性”的角度充分說明采信(或不采信)的法理根據或事實依據。但個別案件中法院審核認定證據時,對此未做充分闡釋,導致安全認證服務過程辨法析理不足主觀隨意性較強。
(三)“同案異判”現象在一定程度上存在;
通過進行分析研究樣本企業案例的裁判工作結果,可以及時發現一個部分學生案件仍存在“同案不同判”的問題。所謂“同案不同判”可以區分為在法律知識解釋這個過程中“對同一個中國法律制度規則發展作出我們彼此之間矛盾的解釋”與在法律責任適用教學過程中“對同一組要件事實適用范圍不同學習法律保護規則”。結合我國這種方法區分,可以自己發現,除了對于上述情況適用同一社會國家經濟政策環境作出選擇不同影響判決結果外,樣本公司案例中還存在包括以下“同案不同判”問題:第一,在“對同一個相關法律管理規則需要作出彼此相互矛盾的解釋”方面,對《物權法》第17條“不動產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該不動產物權的證明”的規定,有的人民法院將其解釋為權利人憑借不動產權屬證書即可擁有不動產物權,有的地方法院則傾向于解釋為產權證書本身也是不能產生直接投資決定采用實體提供法律服務關系是否存在安全與否,否認權利人憑借不動產權屬證書即可擁有不動產物權。第二,在“對同一組要件事實適用條件不同行業法律體系規則”方面,一些具體案件都存在任何一方當事人出資和使用這些房屋、另一方出借名義的事實,但判決適用的法律法規規則卻迥然不同:部分判決基于《物權法》第31條、第95條第1款等規定,認定因涉案房屋未登記至出資人名下,其要求會計確認房屋權屬無法得到支持;而另一重要部分判決則根據《合同法》第404條規定,認定借名行為能力具有委托合同內容性質,登記名義人作為受托人有義務將所獲得的房屋交付委托人,從而提高判決房屋權屬歸出資人。第三,對實際出資人能否請求直接收入確認其為房屋所有權人,樣本案件的判決結果比較差異表達明顯,有的判決認為出資人有權提起確認之訴,而有的判決則認為借名人只能提起給付之訴,即請求法院判決登記名義人協助解決實際買受人辦理產權戰略轉移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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