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遷入戶籍后未居住系爭房屋,且對系爭房屋并無居住需求,是否應該認定為同住人?這是一個在實際生活中經常出現的問題,也是一個具有法律爭議的問題。本文深圳拆遷律師將就此問題進行分析,并結合法律實踐,探討該問題的法律解釋。
一、案例分析
A與B是一對夫妻,他們在婚前購買了一套房產作為婚房,該房產位于深圳市羅湖區。婚后,兩人共同在該房產中居住,后來又購買了其他房產用于投資和出租。2010年,A和B都遷入戶籍,但在此之后,A并未居住在羅湖區的房產中,而是在其它城市居住。2017年,B將房產賣給了C。后來,A要求分配該房產,并認為自己是該房產的同住人。
針對該案例,需要考慮的問題是:是否可以認定A是該房產的同住人?是否可以要求分配該房產?針對這些問題,下面進行詳細的分析。
二、法律分析
1.同住人的概念
《婚姻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夫妻共同居住的房屋,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處理。同住人是指夫妻共同居住的房屋中沒有產權的一方,也就是不能享有產權,但是可以依照法律規定要求分割房屋財產的人。
2.同住人的認定
對于同住人的認定,各地法院和相關部門的認定標準不盡相同。在深圳市,對同住人的認定標準主要參考了《廣東省同居人民法院司法解釋》的規定。該司法解釋第一條規定:“同居人是指男女之間因感情而居住在同一處,無法證明其系婚姻關系、同居期間未在任何地方辦理過結婚登記的人。”
據此可知,同住人是指男女因感情而居住在同一處,但是沒有婚姻關系或者同居期間未在任何地方辦理過結婚登記的人。這也就意味著,在認定同住人時,需要同時考慮感情關系和居住情況。
3.本案的法律適用
根據上述認定標準,A與B是婚姻關系,而且共同居住在羅湖區的房產中,因此,不能認定A為該房產的同住人。另外,A自2010年起并未居住在該房產中,且對該房產并沒有居住需求,因此也不能要求分配該房產。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共同居住的房產應當是共同財產,因此在離婚時,應當根據法定程序進行分割。但是,如果一方自始至終未居住在該房產中,也未對該房產進行過貢獻,那么該房產就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范疇。
4.相關法律條款
(1)《婚姻法》第三十一條:“夫妻共同居住的房屋,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處理。”
(2)《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零二條:“物權的實現以及不得侵犯的限制,依法保護。”
(3)《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目的,是保障婚姻自由,倡導婚姻真實,維護家庭穩定,促進人口平衡。”
(4)《廣東省同居人民法院司法解釋》第一條:“同居人是指男女之間因感情而居住在同一處,無法證明其系婚姻關系、同居期間未在任何地方辦理過結婚登記的人。”
三、結論
根據以上分析,可以得出以下結論:
1.本案中,A不能認定為該房產的同住人,因為A與B為婚姻關系,且共同居住在該房產中。
2.A自2010年起未居住在該房產中,且對該房產并沒有居住需求,因此不能要求分配該房產。
3.在離婚時,夫妻共同居住的房產應當是共同財產,但是如果一方自始至終未居住在該房產中,也未對該房產進行過貢獻,那么該房產就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范疇。
4.建議
針對本案的情況,建議A和B通過協商解決房產分配問題,如果雙方無法協商,可以通過人民法院進行解決。如果A仍然堅持要求分配該房產,建議B可以提供證據證明A未居住在該房產中,也未對該房產進行過貢獻,以此爭取獲得更多的權益。
另外,也建議相關部門在制定相關政策時,應該注重規范同居關系,明確同居人與夫妻關系的區別,加強對房產所有權的保護,避免同居人之間在房產分配等問題上的爭執和不公。
四、參考案例
1.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離婚糾紛案件有關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離婚時,雙方共同居住的房產為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雙方對房產分割不能達成協議的,由人民法院判決處理。”
2.廣東省深圳市離婚案件司法解釋:“同居期間未在任何地方辦理過結婚登記的,不能認定為同住人。”
以上兩個案例對于夫妻共同居住的房產的分配問題進行了明確的規定,有利于維護夫妻雙方的權益,同時也避免了同居人之間在房產分配問題上的爭執和不公。
五、深圳市相關政策
目前,深圳市已經出臺了相關政策,對于同居關系的認定和房產分配問題進行了規范。據《深圳市同居人民法院司法解釋》第一條規定:“同居人是指男女之間因感情而居住在同一處,無法證明其系婚姻關系、同居期間未在任何地方辦理過結婚登記的人。”
根據深圳市的政策,可以看出同居人與夫妻關系的區別,有利于避免在房產分配等問題上的爭執和不公。同時,深圳市還規定了夫妻共同居住的房產為夫妻共同財產,并明確了離婚時雙方對房產分割不能達成協議的處理方法。
六、結論
對于當事人遷入戶籍后未居住系爭房屋,且對系爭房屋并無居住需求,不應認定為同住人的情況,我們需要根據相關法律和政策進行判斷和處理。根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夫妻共同居住的房產為夫妻共同財產,應該進行公平分配。同居人之間沒有婚姻關系,不應該享有夫妻共同財產的權益。
同時,深圳市的政策也明確規定了同居人與夫妻關系的區別,并且規范了夫妻共同居住的房產的分配問題。因此,在處理同居人之間的房產分配問題時,應該注重規范同居關系,明確同居人與夫妻關系的區別,加強對房產所有權的保護,避免同居人之間在房產分配等問題上的爭執和不公。
最后,深圳拆遷律師建議當事人在處理房產分配問題時,應該注重協商,盡可能達成雙方都能接受的分配方案,避免通過法律途徑解決問題所帶來的不必要的時間和經濟成本。當無法協商時,可以通過人民法院進行解決。同時,相關部門應該加強對同居關系的規范和管理,避免同居人之間在房產分配等問題上的爭執和不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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