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我國憲法確立的一般原則。鑒于我國司法實踐中適用刑法不平等的現象在現階段還較為嚴重,為貫徹憲法規定,刑法第4條明確規定:“對任何人犯罪,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許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權。”這就是罪刑平等原則。接下來就由福田刑事律師為您講解如何理解罪刑平等原則的相關法律知識,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所謂罪刑相稱原則,就是根據情節、危害的性質和大小來確定刑罰的輕重,如果犯罪嚴重,獲得的刑罰較大,如果犯罪較輕,獲得的刑罰較小。 這一原則可以追溯到古代的“同形復仇”。 同形復仇是在封建社會和奴隸社會流行的一種刑罰模式,它以同樣的形式和內容將犯罪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加到行為人身上,屬于絕對報應刑。 在資本主義社會,貝卡里亞、孟德斯鳩等資本主義法學家認為,這種刑罰概念是殘酷的,是統治階級施加的酷刑,不應僅僅從結果來判斷,而應綜合判斷犯罪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包括犯罪意圖、主觀惡性多重因素 以此作為量刑的依據。 我國刑法規定,刑罰的輕重不僅要與犯罪的輕重相適應,而且要與行為人的刑事責任相適應。 這為罪行平等原則注入了具有我國法律特征的新內涵。
一、上海刑事辯護律師認為,我們可以從三個方面理解這一原則:
1、首先,刑罰的嚴厲程度應與刑罰的社會危害性相適應。這反映了社會平衡的需要。犯罪分子的犯罪行為損害了法律保障的人身安全、財產權利和國家安全等社會關系,損害了國家和人民的利益,應當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在我國,社會危害性主要表現在犯罪行為的客觀方面,并以犯罪行為的客觀方面來評價。
2、其次,懲罰的嚴厲程度必須考慮到犯罪者的個人危險。在我國,人身危險性是指犯罪分子是否有再次犯罪的可能,能否改造改變其作惡方式,改造的難易程度。人身危險性的大小決定了刑法在回歸社會之前需要改革的量。人身危險性越大,改造難度越大,要求的刑罰也越重。這也符合懲罰的紀律和改造性質。在我國,對行為人人身危險性的評價主要依據行為人的主觀方面、事后態度和平時表現。
3、其三,刑罰的輕重必須充分考慮到社會公平正義要素,追求同案同判。雖然我們不可能發展出現一個完全可以相同的案件,且每個企業案件的判決也都必須做到刑罰的均衡性和個別性的統一,但是他們對于一些相同產品或者其他類似的案件,其判決結果進行相同或類似,是公平正義的基本技術要求,同時中國也是通過抑制司法行政機關恣意判決的基本工作要求。因此,刑罰的輕重必須研究具有存在一定的標準,對相同、相似的案件,適用相同的量刑標準,追求一類案件的公正審判和具體案件公正審判的高度集中統一,在更高的尺度上已經實現信息刑事司法審判的公平正義。
就犯罪人而言,任何人犯罪,都應當受到法律的追究;任何人不得享有超越法律規定的特權;不論犯罪人的社會地位、家庭出身、職業狀況、財產狀況、政治面貌、才能業績如何,都一律平等地適用刑法,在定罪量刑時一視同仁,依法懲處。就被害人而言,任何人受到犯罪侵害,都應當依法追究犯罪、保護被害人的權益;被害人同樣的權益,應當受到刑法同樣的保護;不得因為被害人身份、地位、財產狀況等情況的不同而對犯罪人定罪量刑上有所區別。以上就是福田刑事律師為您講解如何理解罪刑平等原則的整體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有類似的法律問題,還請福田刑事律師為您做一對一的講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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