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夫妻共同債務?
《民法典》第1064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深圳市離婚訴訟律師提示:
1、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其表現形式可以是事前的共同簽字,也可以是事后一方的追認;
2、為日常家庭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一般包括正常的吃穿用度、子女撫養教育經費、老人贍養費、家庭成員的醫療費等,是最典型的夫妻共同債務,夫妻雙方應當共同承擔連帶責任;
3、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且債權人不能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原則上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如何認定夫妻個人財產
《民法典》第1063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深圳市離婚訴訟律師提示:
1、夫妻在結婚之前各自所有的財產為婚前財產,包括婚前個人勞動所得財產、繼承或受贈的財產以及其他合法財產,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2、一方因人身受到損害所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如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死亡賠償金等財產,因與生命健康關系密切,對于保護個人權利具有重要意義,應當專屬于個人所有,而不能成為共同財產;
3、遺囑人或贈與人在遺囑或贈與合同中明確指出,該財產只遺贈或贈給夫妻一方,另一方無權享用,那么,該財產就屬于夫妻特有財產,歸一方個人所有;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具有專屬于個人使用的特點,如個人的衣服、鞋帽等,應當屬于夫妻特有財產;
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屬于概括性規定,根據司法實踐中具體情形予以認定。
如何界定夫妻共同財產?
《民法典》第1062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1063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深圳市離婚訴訟律師提示:
1、除工資、獎金外,通過非固定工作獲得報酬,如咨詢費、講課費、稿費等,屬勞務報酬范圍,在雙方無特別約定的情況下,均應為夫妻共同財產。
2、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從事個體經營或者承包經營的收入,應當認定為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是指作品在出版、上演或者播映后而取得的報酬,或允許他人使用而獲得的報酬,專利權人轉讓專利權或許可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標所取得的報酬等;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實際取得或者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知識產權收益為夫妻共同財產。
4、一方通過法定繼承所取得的財產應當為夫妻共同財產,基于遺囑繼承或受遺贈的財產,只有在遺囑或遺贈中未明確歸夫妻一方所有的,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5、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男女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男女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以及軍人復員費和自主擇業費等屬于“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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