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如果夫妻兩邊都想要孩子的撫養權,應該怎么辦呢?離婚如何爭取孩子的撫養權?深圳離婚律師事務所對此內容進行了整理:
(一)和談處置孩子的撫養權
離婚家庭的子女隨父方生存仍是隨母方生存,能夠由兩邊在離婚的時候協商決定。如果雙方是協議離婚,應在離婚協議書上寫明關于子女隨哪方生活。
在離婚之訴中,假如兩邊就子女扶養題目殺青和談,普通法院會恭敬其協議,但是雙方協議由父方或母方撫養子女對子女正常生活有嚴重不利的除外。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應該尊重雙方協議。
(二)子女缺乏兩周歲孩子的撫養權
假如離婚家庭有缺乏兩周歲的子女,那么考慮到子女較小,加倍需求母親的賜顧幫襯,有的可能尚處于哺乳期,所以法律規定離婚后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
但假如母方有非凡緣故緣由,實際上不克不及或不肯扶養子女的可以隨父方生活。特殊原因主要是指: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母方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等。
(三)子女在兩周歲以上孩子的撫養權
離婚家庭的子女在兩周歲以上,且兩邊同爭子女撫養權的,法院應一致的思量兩邊的情形,看子女隨哪方生活更有利于其成長。
子女隨父母中此一方時候較長,對這一方較有豪情,則孩子應隨這一方生存;子女隨祖父母或許外祖父母中一方生存時候較長,或與之豪情較深,也能夠作為抉擇子女隨父方仍是母方生存的來由。法院在調理或判決的時候會考慮到這個因素,如果子女與祖父母關系較密切,那么一般判決隨父方生活,相反,則隨母方生活。當然這是在雙方其他條件均等的情況下。
假如某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污染性疾病,或許有吸毒、盜竊等無益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況,那么子女自然不適于與之一起生活。
此外還要思量父母兩邊哪方更需求孩子。比方,此中一方已做絕育手術或曾經損失生養能力,那么在這方撫養孩子無不利因素時,應優先考慮這一方;再如,一方沒有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則應優先考慮前者。
(四)子女在十周歲以上孩子的撫養權
在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屬于限定民事行動能力人,有必定的鑒識黑白的才能,所以在離婚案件中,處置子女隨誰生存的問題上,應考慮到子女的小我私家的意愿。然則這并不是說十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能夠隨便選擇隨誰生活,法院一般在父方母方同爭撫養權,且雙方都具有撫養子女的條件時,才考慮子女個人的意見。
關于成年子女隨哪方生存的問題,法院則會更多地考慮子女的意見。
根據以上法律,如果您有權請求子女隨您生活,那么無論您是在和談離婚仍是法院判決離婚時,都請針對實際情況與您的律師協商,以最大限度地爭取您在子女撫養問題上的合法權利。如果您還有更深入的問題需要咨詢,可以聯系深圳離婚律師事務所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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