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后,上訴人刀具廠拒絕接受上述民事判決,并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是:一是原初審法院認定事實有誤。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就貸款本息的還款來源有特別約定。接下來深圳借款合同糾紛律師為您講解相關問題,希望能夠對您有所幫助。
雙方在貸款協議中約定,貸款產生的所有收入和企業的其他收入均應作為還款的前提條件和還款來源。 現在,被上訴人突然違反了雙方貸款協議中關于還款來源的特別約定,要求上訴人以實現企業資產的方式償還貸款,這實際上是違約,但原審法院沒有對這一關鍵問題作出判決。 此外,上訴人還對償還被申請人的貸款利息金額提出異議,該金額應確認為1,063,747.99美元,而不是1,097,842.82美元。原審法院的判決遺漏了質證意見和事實認定部分,明顯不當。 有鑒于此,上訴人要求二審法院依法撤銷原初審判決,并變更判決以支持上訴人的上訴。
被上訴人國際信托答辯稱:上訴人依貸款協議借款后未按時還款,已構成違約。對應向被上訴人償還的利息數額上訴人已予確認。據此,請求二審法院依法駁回上訴人的上訴請求,維持原判。
原審被告進行機床有限公司對上述問題意見不持異議。
在二審審理工作期間,當事人均未向本院發展提供新的證據。原審人民法院可以認定一個事實屬實,本院予以確認。
綜合考慮當事人的訴辯意見,本院學生認為,本案的爭議解決問題研究主要原因在于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之間通過簽訂的貸款服務協議內容是否存有對還款資金來源的特別約定,若存有約定,則該約定是否我們應當可以作為上訴人向被上訴人還貸的前提基礎條件發展以及企業合同項下的貸款利息究竟應認定為1,063,747.99美元中國還是1,097,842.82美元的問題。
其中,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簽訂的貸款協議中是否有關于還款來源的特別約定,如有,該約定是否作為上訴人向被上訴人償還貸款的前提條件。
根據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公司之間通過簽訂的貸款風險協議書第十二條第一款的約定,借款人即上訴人應保證以本項貸款所產生的全部經濟收益及企業的其他投資收益,首先需要償還貸款人即被上訴人的全部本金、利息和費用。
同時,根據我們上述問題貸款服務協議書第八條第2項的約定,上訴人若未按照協議書規定的要求學生實施進行貸款業務項目,無法以貸款建設項目所產生的收益能力歸還被上訴人的本金、利息及費用的,則上訴人構成一個違約,被上訴人有權立即開始停止使用貸款并采取一些其他國家正當有效措施。
故從貸款協議書第十二條第一款行為以及第八合同定的內容沒有明確數據表明,雖然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之間發展對于自己還款資金來源曾有約定,但應正確、合理地理解為:若本項貸款過程中產生影響收益,則上訴人應保證系統將其信息全部社會收益及企業的其他市場收益,優先償還被上訴人的全部本息及費用;若本項貸款不產生一定收益或不能直接產生提供足夠的收益,上訴人也要向被上訴人償還到期本息及相關成本費用,否則上訴人將構成違約,須承擔設計相應的違約主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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