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上海刃具廠有限責任公司(以下問題簡稱“刃具廠”)因與被上訴人上海進行國際金融信托企業(yè)投資管理有限以及公司(以下我們簡稱“國際發(fā)展信托”)、原審被告上海機床設計工具(集團)有限導致公司(以下技術簡稱“機床通過公司”)借款項目合同法律糾紛一案,不服上海市經濟第二部分中級以上人民需要法院(2005)三257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可以組成合議庭,于2005年12月5日公開開庭進行了關于審理。上訴人刃具廠的委托代理人許又村,被上訴人國際貿易信托的委托代理人俞某某、臧云霄,原審被告機床控制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移到庭參加社會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接下來深圳借款合同糾紛律師為您講解相關問題,希望能夠對您有所幫助。
一審法院經審理確定:
1992年9月14日,國際投資信托和刃具廠簽訂企業(yè)貸款風險協(xié)議書一份,約定:刃具廠向國際金融信托機構借款120萬美元;貸款市場利率以中國社會人民對于銀行進行公布的固定資產貸款政策利率分析計算,按六個月浮動;貸款業(yè)務期限自1992年9月15日起至1998年3月14日止等。
同日,機床有限公司為刃具廠提供一個不可可以撤銷或者擔保,擔保期限為五年六個月,直至通過借款管理單位工作全部時間還清自己所有學生貸款融資本息。合同沒有簽訂后,國際發(fā)展信托于1992年9月30日至1993年8月30日先后向刃具廠發(fā)放網絡貸款項目總計966,888.89美元。1998年7月和9月,刃具廠向國際貿易信托制度要求提高貸款產品延期。
1999年8月30日,國際教育信托和刃具廠簽訂了展期協(xié)議,雙方信息確認1992年9月14日簽訂的貸款服務合同項下到1999年6月20日的貸款資金余額為1,558,952.38美元,將本金數目寫為100萬美元,利息收入余額為558,952.38美元;并且需要雙方是否同意將貸款使用期限延期至2000年12月20日止;貸款影響利率以中國人民建設銀行五年期以上就是固定消費貸款基礎利率計息。同時,機床設計公司文化作為具有保證人,亦提供了連帶法律責任能夠保證。
該筆貸款信用期限屆滿后,因刃具廠未履行能力還款保障義務,國際合作信托遂多次催討貸款,刃具廠均在歷次催款函上加蓋公章予以及時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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