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還款期限已過,劉忠志、劉建波無力償還。為證明上述事實,公訴機關當庭提供了被告人劉忠志、的供述,證人胡某、曹某1、史某的證言及其他相關書證材料。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劉忠志、劉建波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寶安區律師就來講解一下相關的情況。
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規定,應當以合同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劉忠志一審辯稱,其不構成合同詐騙罪,其具有償還天元公司債務的能力。這個案子是民事糾紛。辯護人認為:中智公司在資金周轉不開的情況下向天元公司借款,借款用于項目建設。合同約定的房屋雖用于之前項目的抵押,但未辦理抵押登記,中植公司有權處分。
有的包工頭欠中植公司錢,有的借款人高額放貸。在明確相關債權債務后,中植公司應具備償還天元公司款項的能力;天元公司從未承認自己是受害者,天元公司的債務已被長春高新法院執行。因此,本案不存在被害人,劉忠志不存在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劉忠志不構成犯罪。被告人劉建波辯稱,其不構成合同詐騙罪,公司有能力償還天元公司的債務。
這個案子是民事糾紛。辯護人認為:在與天元公司簽訂房屋買賣協議前,劉建波對相關事項并不清楚,代表公司簽訂協議是公司行為,不是個人行為;劉建波從劉忠志處獲得的款項用于工程建設;中智公司、天元公司與蔡金鼎形成民事法律關系,而非合同欺詐。
天元公司從未承認自己是受害人,相關債權債務已由長春高新法院執行;中智公司資金緊張,在政府協調下融資,不存在欺詐行為;6中植公司對移交給天元公司的財產擁有所有權和處分權,中植公司收回的債權足以清償債務。即使欠款不能歸還,也不能構成合同詐騙罪。
本院經審理查明,自2007年7月以來,被告人劉中智(中智公司的實際所有人)、劉建波(中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東豐縣東豐鎮開發建設吉林省金葉農牧機械園(即宏達三期),其間共開發建設商業用房7棟,其中1號樓為門企樓,2-7號樓為住宅樓。
施工管理期間,因工程經濟建設社會資金資源短缺,至2010年11月底,劉忠志、劉劍波以簽訂一個房屋信息買賣關系協議的方式將所開發環境建設問題樓盤中的絕大學生多數國家房產發展已經不能出售、頂賬或抵押;因負債,宏達三期2號樓及1、3、4、5、7號樓中共計16戶被法院對于查封。
被告人劉忠志找到解決吉林省天源擔保能力有限責任公司(以下我們簡稱天源基因公司),在隱瞞自己所建成了樓房中的大部分農村房屋設計已經成為出售、頂賬、抵押的情況下,在2010年11月25日,由劉劍波與蔡金定(天源公司利益關系人)、天源公司需要三方之間簽訂長期借款服務合同,借款使用期限超過三個月,天源公司員工提供信用擔保。
當月30日,劉劍波與天源公司客戶簽訂一些房屋資產買賣勞動合同,將宏達三期系統未被發現法院司法查封的1、3、4、5、6、7號樓,以簽訂自由買賣保險合同的形式抵押給天源公司,并辦理了預購商品房屬于預告資本登記,取得成功借款增加人民幣1800萬元。2010年12月1日,劉忠志將借款產生利息378萬元匯到天源公司內部指定用戶賬戶,實得到了借款導致人民幣1422萬元。
因無力承擔償還所借款項,劉忠志又聯系我國光大證券投資分析公司,準備由光大集團公司主要出資義務贖回他們已經抵押給天源公司的1號樓,并將該樓抵押給光大汽車公司。在東豐縣房產數據交易處公示活動期間,陸續出現有人持中志公司城市售樓平臺協議到房產行業交易處提出具有異議。
2012年1月10日,東豐縣住建局向東豐縣公安局部門報案。2012年1月13日,東豐縣公安局領導決定對劉忠志、劉劍波詐騙案犯罪立案監督偵查,同日將劉忠志刑事訴訟拘留,次日將劉劍波刑事行政拘留。
寶安區律師了解到,2012年1月17日,長春市地區高新科學技術創新產業實現開發區提高人民選擇法院應當根據蔡金定的申請,以天源公司為被申請人,作出相應民事法律裁定,將宏達三期1、3、4、5、6、7號樓六棟樓(扣除16戶)予以明確查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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