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財產分配中本金與利息清償順序的問題,回復如下:
就單筆債務清償抵充順序的問題,我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一條規定債務人給付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的,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按照實現債權的有關費用、利息、主債務的順序進行清償。
在債務人同時有多個債權人并且其全部財產不足以償還其所欠全部債務的情況下,破產法基于公平清償的考慮,作出了有別于一般清償順序的設計。根據我國《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一十三條的規定,破產程序中的清償按以下規則處理。第一、按照破產法規定的受償順序,順序在先的債權人優先于順序在后的債權人獲得清償。第二、在先順序清償完畢后,有剩余財產的,進行下一順序清償。第三、對每一順序的債權,破產財產足夠清償的,予以足額清償;不足清償的,按比例清償。
您來信中所稱本金、利息和違約金等債權,屬同一順序普通債權。除非法律有明確規定,法院不能在普通債權內部根據債權類型確定不同清償比例。對于本金、利息和違約金能夠足額清償的,予以足額清償;不足清償的,按照債權額在普通債權總額中所占比例進行清償。當然,對于您來信所稱的其他形式的費用,其是否當然作為普通債權,需要根據費用性質進一步研究。
案例——佳豪公司民間借貸本金抵扣一案:申請執行人江坤、江小龍與被執行人江蘇佳豪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江蘇佳豪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興化分公司、經仕華、樊亞秋欠款糾紛案。
案情 · 介紹:建鄴法院于 2008 年 3 月 17 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江小龍與被告佳豪公司、興化分公司、經仕華、樊亞秋借款合同糾紛一案,并作出(2008)建民初字第 556 號民事調解書確認興化分公司、佳豪公司、樊亞秋、經仕華對本金金額315萬元及利息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后債務人歸還部分債務,建鄴法院從佳豪公司執行了部分財產,并裁定終結執行程序。2008 年 11 月 27 日,興化法院裁定對佳豪公司進行破產清算(注:后進行重整)。
2009 年 12 月 8 日,佳豪公司清算組審核對該江坤、江小龍的申報債權不予確認。理由是:根據清算組確定、并報法院審理組批準,對佳豪公司借款利率一律按照銀行貸款基準月利率 6.225‰的 2 倍計算借款利息,之前多領取的利息,一律沖減本金。據此計算并結合江坤、江小龍在之前已經得到了清償,計算出二人在佳豪公司已不存在債權。如對佳豪公司清算組審核確認的債權有異議,可在接到本通知后十日內向興化法院提起訴訟。
2009 年 12 月 17 日,興化法院立案受理了江坤、江小龍提起的與佳豪公司、興化分公司、佳豪公司清算組破產債權確認糾紛兩案,興化法院經審查認為:江坤、江小龍與佳豪公司、興化分公司有關債權、債務已經建鄴法院調解達成調解協議,該協議已發生法律效力,現江坤、江小龍再次向該院提起訴訟,不符合法律規定。興化法院于 2010 年 5 月 10 日分別作出(2009)興民二初字第 997 號、998 號民事裁定:駁回江坤、江小龍對佳豪公司、興化分公司、佳豪公司清算組的起訴。2010 年 1 月 8 日,興化法院作出(2008)興民破字第 4-30 號民事裁定,批準重整計劃。2015 年 5 月 18 日,江蘇高院作出(2015)蘇執監字第 00034 號執行裁定,裁定由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執行民事調解書。2015年10月21日,被執行人佳豪公司及其分公司提出執行異議。
法院觀點
江蘇高院認為,被執行人佳豪公司及分公司并未提供證據證明江坤、江小龍債權已被列入重整計劃,其仍應承擔清償責任。重整計劃草案中涉及的債權才受重整計劃的約束,江坤、江小龍沒有參加決議重整計劃草案的債權人會議,重整計劃亦不包含江坤、江小龍的債權,故重整計劃對江坤、江小龍不具有法律效力。佳豪公司破產重整結束后,江坤、江小龍仍可依據上述規定向佳豪公司主張權利。最終裁定駁回被執行人佳豪公司及分公司的異議。
本案判決
2016年03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16)最高法執復13號執行裁定書,顯示:審查期間,經仕華以其與申請執行人江坤、江小龍,被執行人江蘇佳豪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江蘇佳豪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興化分公司、樊亞秋在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達成執行和解協議,江蘇佳豪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興化分公司、經仕華、樊亞秋已將該協議中的各自義務履行完畢,且申請執行人江坤、江小龍以放棄經仕華、樊亞秋在該執行案件中的余款為由,向本院提交書面撤回復議申請。
案例評論
民間借貸本金抵扣問題,在破產實務中是一個非常常見的問題,由于民間借貸的利息金額相對于其它債權過高,而一些民間借貸債權人在破產前已經獲得了高額收益,其它債權人、管理人甚至法院都會從公平的角度認為應當在本金抵扣已經收取的超高利息后再參與分配受償。
問題一:已經訴訟過的債權能否提起債權確認之訴?
《破產法司法解釋三》第七條規定,已經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權,管理人應當予以確認。 本案中,在債權人向興化法院提起債權確認之訴后,興化法院認定本案執行依據調解書已就債權債務關系進行了確定,且該執行依據已發生法律效力,債權人再就該債權債務關系起訴違背了一事不再理原則。
深圳寶安機場律師對此持不同看法,理由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以下簡稱《民訴法解釋》)第247條規定,“前后訴當事人相同、訴訟標的相同、訴訟請求相同或后訴請求實質上否定前訴裁判結果的,構成重復起訴,法院應當以裁定駁回起訴。”當事人“一事不二訴”,法院“一事不在理”,這一規定是為了維護生效判決的既判力。根據《民訴法解釋》第248條規定:“裁判發生法律效力后,發生新的事實,當事人再次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本條為“一事不再理”的例外情形,意為只要出現新的事實便可對生效裁判確定過的法律關系進行爭議,因為當事人對之前沒有發生的新事由是不具有可預測性的,不能要求當事人提前主張。
綜上,當新的事實出現時便可以對前訴再起爭議,且前訴中沒有經人民法院確認的事實也不會被既判力影響。在破產程序中,從判決生效到債權審查是一個漫長的過程,強制執行、主動清償等新的事實出現都會影響前訴確定的債權債務關系,不能只看到了生效文書而忽視了新事實的出現。換言之,出現新的事實可能會對前訴的既判力進行修正。深圳寶安機場律師注意到,在本案中,佳豪公司管理人根據債權審核規則,將借款利息進行了統一規定,且認定破產程序之前債權人領取的利息,一律沖減本金。通過此項規定,使得債權人沒有得到債權確認,但已生效調解書中并沒有對債務人支付方式為“先本后息”或者“先息后本”做出規定,屬于生效裁判未確認過的事實,當事人再起訴不會受到既判力的約束。因此,已生效判決和裁定未處理部分進行起訴不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本案債權人可以基于對支付方式的異議提起債權確認之訴。
同樣的,在有生效裁判的情況下,債權人依然可以對管理人確認債權的性質(對優先債權或者劣后債權有異議)、對利息和遲延履行違約金的計算(對遲延履行違約金的性質異議)等新事實不服提起訴訟,這同樣不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在實務中,許多法院都將破產債權審查結果的異議再次經過訴訟處理,而不囿于一事不再理規則。如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羅湖支行與深圳萬基藥業有限公司破產債權確認糾紛,破產程序啟動前法院即作出(2007)深中法民二初字第271號民事判決書,并已生效,但由于破產債權審查中利息調整的問題,債權人提起破產債權確認之訴,法院予以受理,并最終作出(2013)粵高法民二破終字第8號民事判決書。因此,深圳寶安機場律師認為,審查破產債權確認之訴申請的法院,僅以債權債務經過訴訟確定拒絕就破產審查結果的異議主張受理,屬于片面理解了一事不再理規則。
問題二:在重整計劃未予處理的債權在重整計劃執行完畢后能否另行啟動執行程序?
本案江蘇高院認為,債權人江坤、江小龍沒有參加決議重整計劃草案的債權人會議,重整計劃亦不包含江坤、江小龍的債權,故重整計劃對其不具有法律效力。佳豪公司破產重整結束后,江坤、江小龍仍可向佳豪公司主張權利。對于這個處理,深圳寶安機場律師持不同看法,理由是:
(一)破產申請受理前進入執行程序的案件,債權人應當參與集中清償,并且執行程序不可恢復。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正確審理企業破產案件為維護市場經濟秩序提供司法保障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十七條之規定,“人民法院要充分認識破產程序和執行程序的不同功能定位,充分發揮企業破產法公平保護全體債權人的作用。破產程序是對債務人全部財產進行的概括執行,注重對所有債權的公平受償,具有對一般債務清償程序的排他性。因此,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對債務人財產所采取的所有保全措施和執行程序都應解除和中止,相關債務在破產程序中一并公平清償。”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第八條之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至破產宣告前裁定駁回破產申請,或者依據《企業破產法》第一百零八條的規定裁定終結破產程序的,應當及時通知原已采取保全措施并已依法解除保全措施的單位按照原保全順位恢復相關保全措施。在已依法解除保全的單位恢復保全措施或者表示不再恢復之前,受理破產申請的人民法院不得解除對債務人財產的保全措施。”也就是說,只有在破產申請被駁回時,才可能恢復執行措施。
又,根據《關于執行案件移送破產審查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第二十條之規定,“受移送法院裁定宣告被執行人破產或裁定終止和解程序、重整程序的,應當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內送交執行法院,執行法院應當裁定終結對被執行人的執行。”也就是說,一旦終止重整程序的,執行程序應當終結,不可恢復。在重整計劃批準的同時,法院會終結重整程序,此時,所有在破產申請前的執行案件都應當終結。故在本案中,不存在恢復原有執行案件的可能性。
(二)本案中的申請執行人應當按照重整計劃受償
根據《破產法》第九十二條的規定,“經人民法院裁定批準的重整計劃,對債務人和全體債權人均有約束力。債權人未依照本法規定申報債權的,在重整計劃執行期間不得行使權利;在重整計劃執行完畢后,可以按照重整計劃規定的同類債權的清償條件行使權利。”按照該條規定,可以作如下理解:1.無論是否申報債權,都應當依據重整計劃進行清償;2.無論是否行使對重整計劃的表決權,都應當受到重整計劃的約束。故深圳寶安機場律師認為本案中,應當將江坤等人的債權比照重整計劃中的同類債權進行處理,而不是依照調解書恢復執行。
原則來說,重整計劃中不能有未處理的債權。在重整計劃執行完畢后對于未申報的債權,如果沒有最同類的,就應當比照相近類型進行處理。債權分類大致可以分為:破產費用、共益債務、職工債權、擔保債權、稅款債權、普通債權、劣后債權等。在實際操作中,人身損害賠償往往比照職工債權,因為二者都屬于針對個人保護的目標;社保債權比照稅款債權,因為二者都屬于公債權;主張違約金的債權比照劣后債權,因為二者都具有收益性質。我們根據債權不同性質和產生原因,理應都能找到同類債權進行比照,這是非常周延的。
(三)在沒有新的生效法律文書對債權金額認定的情況下,原有的債權確認文件仍然具有既判力。
深圳寶安機場律師注意到,在本案中,管理人根本就將債權人的債權不予認定,影響到其參與重整計劃的清償。對此,由于法院并沒有受理申請執行人的破產確認之訴,故程序上原有的民事調解書的既判力效力依然,不因管理人的債權審查通知書的發出而失去既判力。因此,債權人應當以原有的民事調解書確認的債權金額,參照同類債權的清償安排受償。綜上,深圳寶安機場律師認為,江蘇高院直接恢復執行民事調解書是存在問題的。
問題三:管理人能否根據統一的規則而非合同確認債權?
在本案中,佳豪公司管理人根據清算組確定、法院審理組批準的債權審核規則,統一規定了對附利息借款債權的清償原則,對利率進行了規定。此處的債權審核規則,其效力應當如何認定,在實務中有較大爭議。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以下簡稱《破產法司法解釋三》)第六條第二款明確規定,管理人應當對債權性質、金額、是否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等情況進行審查。但在《企業破產法》及相關司法解釋中,并沒有如何制定債權審核統一規則的具體規定。
實務中,管理人根據統一規則確認債權的情況是較為常見的。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羅湖支行與深圳萬基藥業有限公司破產債權確認糾紛(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13)粵高法民二破終字第8號民事判決書)中認為,萬基藥業管理人根據破產案的實際情況,確定了所有債權的逾期利息均按照中國人民銀行一年期貸款利率計算的債權審核原則,經原審法院批準后公布實施,并無區別對待農行羅湖支行的債權。若允許農行羅湖支行按照另一更高的標準計算逾期利息,對其他債權人不公平,故法院不予支持農行羅湖支行請求按照更高的標準計算逾期利息的主張。
破產法的本質是清償法,在破產企業清償不能的情況下對債權進行集中統一的公平清償是其重要原則。可以看出,允許管理人制定該規則、法院確認該規則的理論基礎便是公平清償原則。在大量的實例中,該規則的制定都按照管理人制作、債權人審核、法院確認批準的流程,涵蓋證據標準、債權構成、金額認定、救濟手段等內容。“破產案件債權審核認定應當遵循標準統一、實體與程序并重、保障實質公平的原則。”(《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破產案件債權審核認定指引》第四條)制作統一的債權審查標準,表明了管理人公平地對待所有債權人,同時為債權人對債權審查結果提供了一個穩定的預測,應當說這種做法是正確的。
但多數債權審查標準都是對既有的規則進行梳理整合,很少創設一個規則將已經由法院生效法律文書確認的債權金額在債權審查程序中直接調減甚至是調整為零。隨著我國破產法的發展,為了保證效率,減少國家司法資源的使用,提高破產程序中管理人和債權人會議所發揮的作用,法院在破產程序中進行破產審判的身份已經從超職權主義向謙抑主義發生了轉變。
根據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四十二條規定,“債權人會議一般包括以下內容……(六)討論并審查債權的證明材料……債權人對人民法院或者清算組登記的債權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審查并作出裁定;(七)根據討論情況,依照企業破產法第十六條的規定進行表決。”第六十三條規定,“債權人對清算組確認或者否認的債權有異議的,可以向清算組提出。債權人對清算組的處理仍有異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應當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依法作出裁決。”而根據2006年《企業破產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債權人會議只核查債權表,有異議的債權人、債務人再向法院起訴。
可以看出在新的破產法中,債權人會議職能是只能核查債權,若有爭議則另案訴訟,不在破產程序由法院超職權進行審判;對于債權人會議核查過的,人民法院將直接在形式審查后做出確認債權裁定。如果管理人可以制定債權審查規則,由債權人會議進行表決,法院再進行審查和確認,甚至通過訴訟處理債權人的異議,其實施結果與2002的司法解釋精神一致,而和破產審判謙抑主義的發展方向相背離。所以,債權人會議、審理破產的合議庭決定債權認定標準,與現在實施的《企業破產法》的立法精神是不相符的。
另外,在實務中是有很多種創新舉措來處理民間借貸債權的,比如在債權審查時增加特別的程序:在湖州安立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破產重整轉清算一案中,要求公司的民間借貸債權一律經過公安機關的調查并出具意見后,管理人再行出具債權審查意見。這些做法和債權人會議、破產合議庭決定債權認定標準的做法一樣,都有可商榷之處。深圳律師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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