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征地拆遷過程中,拆遷戶往往會簽訂征地補償協議,對征地行為提起行政訴訟,拆遷戶能否提起訴訟? 提起訴訟后的成功率是多少?下面和深圳動拆遷律師一起看看下面這則案例。
案情回顧
李女士在武漢市洪山區擁有一套合法房屋。2014年,因棚戶區改造項目,政府對涉案房屋進行征收。之后,李女士通過協商與征收部門簽訂了補償安置協議。不料,在未拿到原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未領取拆遷補償款存折、未騰空房屋、未交付房屋鑰匙的情況下,李女士的房屋被強行拆除。李女士的房子已經拆遷,但政府單方面改變主意,不履行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內容。無奈之下,李女士只好通過法律程序維護自己的權益。
根據通過以上案情,我們可以分析出兩個國家重點:
1.紅山區人民政府單方面改變主意,未履行拆遷補償協議,造成行政糾紛,未取得拆遷補償結算協議,未領取拆遷補償存折,未移動,未交房鑰匙。 拆遷補償不到位,協議不執行,產權置換不成立。
2.根據《國有土地房屋征收補償條例》第二十七條,“先補償后搬遷”制度強調,搬遷家庭獲得搬遷補償后才產生搬遷義務,并不是在達成協議或作出補償決定后,沒有獲得補償金的搬遷家庭就要承擔搬遷義務。也就是說,在拆遷補償沒有到位之前,拆遷戶有權拒絕搬遷。
本案的核心問題為拆遷進行補償安置協議通過簽訂后,房屋被征收人還是否可以有權就強拆行為問題提起行政訴訟。
1. 拆遷補償協議主要涉及對被拆遷房屋價值的補償、被拆遷戶搬遷造成的損失、搬遷造成的停產損失等。 拆遷補償協議簽訂后,可以認定被征地人已與征地人就房屋征收及上述有關事項的補償達成協議。
《國有土地房屋征收補償條例》第十七條規定:"市、縣人民政府決定征收房屋時,對被征地人給予的補償包括:(1)對被征地房屋價值的補償;(2)因被征地拆遷、臨時拆遷的補償; (三)因房屋被征用造成生產損失、停業賠償。"
第二十五條規定: 房屋征收部門和被征收人應當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的形式、補償的數額和支付期限、房屋的產權交換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費、停產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賠償協議訂立后,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賠償協議規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2.拆遷補償協議中約定的內容,顯然不包括其他人身和財產損失,包括房屋內的動產,因違法強拆可能給拆遷戶造成的損失。
《國有企業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七條“任何一個單位和個人信息不得采取網絡暴力、威脅或者沒有違反法律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行為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禁止中國建設工作單位積極參與搬遷活動?!?
第二十八條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并且在賠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不移動的,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3.當強制拆遷被確認為違法時,被征收人可以獲得相應的補償。因為這種利益獨立于合法征收所產生的補償利益,所以即使被征收人簽訂了拆遷補償協議,其對可能存在的違法強拆仍然具有法益,可以作為適格的原告提起行政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程序法》第十二條:“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下列訴訟:(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財產;不接受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執行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四條規定: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行政權力,對下列財產權利受到侵犯的,有權要求賠償:
?。ㄒ唬┻`法對財產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管理強制技術措施的;
?。ǘ┓欠ㄊ绽U、征用財產;
?。ㄈ┰斐善髽I財產損害的其他一些違法犯罪行為?!?
結合該案例,在此,深圳動拆遷律師提醒我們大家都是需要學生注意的是,簽訂拆遷補償協議可以領取拆遷補償款后,如果拆遷戶騰空并交出房屋,則一般企業認為拆遷戶與房屋強拆行為已經不再發展具有一定利害關系。
雖然我國目前中國最高人民法院對簽訂拆遷補償協議后可以再對協議提起行政訴訟。但是,這種發展情況下我們提起的訴訟工作經歷的時間過長、訴訟難度也比較大,這無疑會增加拆遷戶的維權管理成本。
因此,如果我們對拆遷補償標準不滿意,不要記得擅自簽訂拆遷補償協議! 及時尋求深圳動拆遷律師的幫助,專業律師將保護您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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