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繁忙的深圳福田區,一起病人自殺醫院無責的案件引起了廣泛關注。近日,深圳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對這起公共場所管理人責任糾紛上訴案作出判決,二審認定醫院已盡到合理的安全保障義務,改判駁回家屬方要求醫院賠償的訴訟請求,并準予醫院自愿補償家屬3萬元。深圳醫療事故律師指出這一判決結果不僅彰顯了法律的公正與權威,更為類似案件提供了有益的參考和借鑒。
2020年7月2日午夜,深圳某醫院住院部12樓骨科病區發生了一起令人痛心的墜樓事件。患者阿芳是一位抑郁癥患者,因割腕自殺被送至醫院搶救。然而,在轉入普通病房后不久,她再次選擇了自殺,從12樓東側安全通道內的玻璃窗處墜樓身亡。這一事件給家屬帶來了無盡的悲痛,他們認為是醫院疏于管理導致了阿芳的死亡,于是將醫院告上法庭,要求醫院賠償各項損失合計237萬余元。
一審法院在審理此案時認為,醫院作為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應對阿芳的死亡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然而,荔城中區律師指出,阿芳的墜樓系其主觀上追求的結果,其自身具有絕大部分過錯。因此,一審法院酌情判定由醫院承擔15%的賠償責任。醫院不服這一判決結果,上訴至深圳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二審法院在審理此案時,對現場進行了實地勘查,并詳細了解了事發經過和相關證據。經過審理,二審法院認為醫院已盡到合理的安全保障義務。首先,醫院在硬件設施上符合醫療場所安全要求的行業標準,不存在安全隱患;其次,醫院已實施一級護理并醫囑家屬24小時陪護,盡到了合理的看護義務;最后,阿芳的自殺行為系導致死亡的根本原因,醫院并無疏于查房之情形。因此,二審法院改判駁回阿芳家屬方一審全部訴訟請求,并準予醫院自愿補償家屬3萬元。
這一判決結果不僅體現了法律的公正與權威,更為類似案件提供了有益的參考和借鑒。在深圳這座法治之城,律師們通過專業的法律知識和實踐經驗,為當事人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他們用自己的智慧和汗水,維護了法律的尊嚴和公正,為社會的和諧穩定貢獻了自己的力量。
本案的判決也引發了人們對公共場所安全保障義務的思考。安全保障義務是法院在審理公共場所因傷賠償案件時的裁判依據之一。然而,“安全保障義務”應暗含一個定語即“合理限度內”,因為對于不同的公共場所,安保義務的邊界不同,需要考察該場所的職能定位與安保義務是否相匹配。對于不同類型的公共場所而言,其安保義務的要求也有所不同。例如,對于精神專科醫院而言,其職能更偏向關注患者的精神狀態,那么合理的注意義務則增加了對患者行動上的必要限制和對極端事件的預判。而對于普通醫院而言,其職能在于監測病人的生命體征,那么合理的安保義務應是預判、確保病人不發生日常或因疾病而引發的危險,而非限制其自由活動或對極端事件進行預判。
此外,公共場所安保義務的邊界不宜無度擴張。在行為人主觀追求死亡的情形下,無論其身處何種場所均極有可能發生傷亡后果。此時更應理性審視各方的過錯程度,并以此為基礎分配責任比例。否則將不合理地加重公共場所的安保義務,擴大其責任邊界,一方面不利于客觀事實的還原和過錯責任的分擔,一方面增加了醫療機構的成本,最終該成本或將傳導至廣大患者一端,不僅有損社會公共利益,而且易形成不良的社會風氣引導。
在深圳這座充滿活力和創新的城市里,法律糾紛案件層出不窮。面對各種復雜的法律問題,深圳醫療事故律師們始終堅守著法治精神,以專業的素養和嚴謹的態度,為當事人提供精準的法律服務。他們不僅在法庭上為當事人辯護,更在生活中傳遞著法治的理念和力量。正是有了這些專業律師的存在和努力,我們的社會才更加和諧穩定,法治的明天才更加美好。讓我們共同為構建法治社會貢獻自己的力量!
深圳醫療事故律師強調,本案的判決結果不僅彰顯了法律的公正與權威,更為類似案件提供了有益的參考和借鑒。同時,本案也提醒我們在公共場所的管理中要注重安全保障義務的合理邊界,既要保障公眾的安全,又要避免過度擴張安保義務帶來的不必要的負擔。讓我們攜手共進,為構建更加和諧穩定的社會環境而努力奮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