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法令明文劃定繼子女享有繼父母遺產的法定繼承權的條件是繼子女與繼父母之間構成扶養糾紛,此情況下繼子女可作為繼父母遺產的第一次第繼承人。這類扶養糾紛是指繼子女與繼父母之間是不是供應需要的經濟上或物質上的贊助,假如繼子女與繼父母沒有共同生活也無任何來往,就不應認為有繼承權。如果繼子女與繼父母之間并未形成撫養關系,而僅是道德義務上的扶助關系,則繼子女不是繼父母的法定繼承人,無權享有繼父母遺產的繼承權。接下來就由深圳繼承律師為您講解繼子女的繼承權條件有哪些的相關法律知識,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1、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沒有天然血統糾紛,而是基于婚姻糾紛而發生的姻親糾紛,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唯獨構成扶養教導糾紛時才等同于親生父母與子女之間的糾紛,才發生父母子女間的權力和責任,具有擬制血親的法律效力。一般撫養教育關系的形成前提是繼子女未成年,因為需要撫養教育的繼子女必然是未成年人,對成年繼子女的照料或資助不是法律意義上的撫養教育,所以對成年子女不能形成具有撫養關系的繼父母子女關系。繼子女是否享有繼父母遺產的法定繼承權取決于其與繼父母之間是不是形成為了法律上的扶養糾紛。假如繼子女與繼父母之間并無配合生存且沒有構成事實上的扶養或贍養關系,那么他們之間并不存在法律上的撫養關系,一方出于道義的經濟幫助并不構成撫養事實。未形成撫養關系的繼子女對繼父母遺產無法定繼承權,不是第一順序繼承人。
2、收養發生本來沒有父母子女糾紛的人們之間構成法律上的父母子女糾紛的法令結果。收養關系一經成立,養子女和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和義務即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也就是說,收養糾紛一經成立,即發生兩個法律后果:一是確立了養子女與養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之間的權力責任糾紛;二是消除了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之間的權力責任關系。被收養的子女再也不負擔養活其親生父母的責任,同時也喪失了作為法定繼承人承繼其親生父母遺產的權利,其享有作為法定繼承人繼承養父母及其他近親屬的遺產的權利。在其他法定情況下,也有破例,被收養人能夠適量分得生父母的遺產且不影響其承繼養父母及其他近親屬的遺產的權利。
生父母生前立有遺言,將私家財富部分或全部遺產贈與被他人收養的親生子女,那么被他人收養的親生子女就有權取得受贈的遺產;依據《最高國民法院對于貫徹施行〈中華國民共和國繼承法〉多少題目的看法》第19條“被收養人對養父母盡了養活責任,同時又對生父母撫養較多的,除可依《繼承法》第十條的劃定承繼養父母的遺產外,還可依繼承法第十四條的劃定分得生父母的適量的遺產”的劃定,被別人收養的親生子女在對養父母盡了養活責任的同時,又對生父母有較多的贍養,且生父母生前沒有以立遺囑的方式贈一定財產給他,那么除了可以按照法定繼承的規定來繼承養父母的遺產外,還可分得親生父母的適當遺產。以上就是深圳繼承律師為您講解繼子女的繼承權條件有哪些的整體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有類似的法律問題,還請深圳繼承律師,為您做一對一的講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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