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承繼普通分為兩種:遺言承繼和法定承繼。若死者未訂立遺言,就要根據法令的劃定承繼遺產。法定承繼不但要由法定的繼承人范圍內的人承繼,還要按照法定的繼承人順序來繼承,但實際上,很多人不了解法定繼承人的順序是什么。下面深圳繼承律師將詳細為大家介紹如何確定法定繼承人的順序。
一、法定繼承人的次第是什么?
1、依據我國《繼承法》第10條的劃定,我國的法定承繼分為兩個次第:第一次第為配頭、子女、父母;第二順序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2、同時,《繼承法》第12條劃定,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半子對岳父、岳母,盡了首要養活責任的,作為第一次第的法定繼承人。承繼開端后,由第一次第的繼承人承繼,第二次第的繼承人不克不及承繼。沒有第一順序的繼承人,或者第一順序的繼承人全部放棄繼承權或被剝奪繼承權的,第二順序的繼承人才能繼承遺產。
二、如何肯定法定繼承人的順序:
1、法定繼承人的承繼次第,主如果依據繼承人與被繼承人血統瓜葛和婚姻瓜葛的親疏遠近和法定的互相扶養責任來確定的。我國《繼承法》規定,配偶、子女、父母為第一順序繼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為第二順序繼承人;
2、承繼開端后,由第一次第繼承人承繼,沒有第一次第繼承人或許第一次第的繼承人全數廢棄繼承權或許喪失了繼承權時,再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在同一順序的繼承人中,沒有先后順序,一般情況下都均等的分割遺產;
3、此外,喪偶的兒媳與公婆,喪偶的半子與岳父母之間沒有血統瓜葛,也沒有互相承繼遺產的權力,但是有很多喪偶兒媳和喪偶半子對公婆和岳父母在生活上盡了撫養義務,這種道德風尚是十分可貴的。
三、法定繼承分配原則有哪些
1、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均等。這是法定繼承中遺產分配的一般原則,即同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應該平均分配遺產。該法條中的“一般”是指法律沒有特別規定的情況。
2、特殊情況下法定繼承人的繼承份額可以不均等。根據繼承法的有關規定,“特殊情況”主要是指:
(1)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給予照顧。繼承人只有同時具備生活有特殊困難和缺乏勞動能力的情形時,才能在遺產分配時中給予照顧,而且一旦具備了這兩個條件就應當給予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不是應該多分,不具有強制性。
3、有扶養能力和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該不分或少分,這是繼承法中權利義務相一致原則的重要體現。繼承人符合下列條件的,應不分或少分遺產:
?。?)繼承人有扶養能力和條件;
(2)不盡扶養義務;
?。?)繼承人協商同意也可以不均分。
以上就是深圳繼承律師對《若何肯定法定繼承人的次第?》內容的細致先容,但愿對人人有贊助。雖然在上述的次第中并未說起胎兒的遺產,但我國法令對此還有劃定:遺產宰割時,應該保留胎兒的承繼份額。假如胎兒誕生時是死體,保留的份額應按法定承繼步伐辦理。如果您懷有胎兒被繼承人未為胎兒保留份額。如果您有類似的法律問題,還請深圳繼承律師為您做一對一的講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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