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356條劃定了福壽膏犯法的再犯。依據(jù)該條的劃定,因私運、銷售、運輸、創(chuàng)造福壽膏和非法持有福壽膏犯法被判處過刑罰,又再犯上述犯罪的,任何時間都構成再犯,從重處罰。就毒品再犯的刑事辯護,結合自己代理相關案件的經(jīng)驗,接下來由深圳走私案件律師為您詳細講解福壽膏再犯案件的辯解技巧的相關知識;
一、再犯和累犯的差別。
1、累犯是指科罰施行終了以后五年內(nèi),又犯應該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而再犯僅僅限于私運、銷售、運輸、創(chuàng)造福壽膏罪和非法持有福壽膏罪等涉毒犯法,是以兩邊合用的局限分歧;累犯必定要在科罰施行終了得五年內(nèi)又犯罪,超過五年又犯罪的,除非前罪是危害國家安全罪、恐怖活動犯罪或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的犯罪,后罪是上述三種罪名之一的,才會構成特別累犯。而如果前罪是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和非法持有毒品罪,任何時候再犯涉毒犯罪,都構成再犯。
2、《刑法》第六十五條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zhí)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內(nèi)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和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規(guī)定的期限,對于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從假釋期滿之日起計算。
3、第六十六條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zhì)的組織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罰執(zhí)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時候再犯上述任一類罪的,都以累犯論處。
二、再犯和累犯不克不及重復懲罰。
1、關于因統(tǒng)一福壽膏前科犯法而同時組成再犯和累犯的情況,應在訊斷書中予以注解,但不能對其做刑事上的重復評估,也便是不克不及針對再犯和累犯重復加刑。關于因不同前科同時構成累犯和再犯,比如前罪是普通犯罪和毒品犯罪,刑罰執(zhí)行完畢五年內(nèi)又犯毒品犯罪,同時構成了累犯和再犯,此時處罰的幅度應當大于上一種情形。
2、純真的福壽膏再犯能夠合用緩刑。辯解狀師應該竭力為本人的當事人爭奪較輕的刑事懲罰,能爭奪緩刑就爭奪緩刑。如果因福壽膏犯法同時組成再犯和累犯的情況,因其社會危害性比擬緊張,當然不克不及合用緩刑,然則假如只是純真構成毒品再犯,而不構成累犯,如前罪只是被判處拘役,或者前罪刑罰執(zhí)行完畢五年后再犯毒品犯罪的,此時就只構成單純的毒品再犯,而單純的毒品再犯是可以爭取緩刑的,在刑事實踐中也有不少緩刑的例子。如其走私、運輸、販賣、制造或者非法持有的毒品數(shù)量不大,情節(jié)顯著輕微,在毒品犯罪組織中也處于從犯的位置,為之爭取緩刑還是有可能的。
3、根據(jù)《刑法》第65條的規(guī)定,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zhí)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內(nèi)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即一般累犯。
關于特別累犯,根據(jù)《刑法》第66條的規(guī)定: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在刑罰執(zhí)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時候再犯危害國家安全罪的,都以累犯論處。
4、累犯有三種法律后果:(1)根據(jù)《刑法》第65條的規(guī)定,應當從重處罰。(2)根據(jù)《刑法》74條的規(guī)定:對于累犯,不適用緩刑。(3)根據(jù)《刑法》第81條的規(guī)定,對于累犯不得假釋。
以上便是深圳走私案件律師福壽膏再犯案件的辯解技巧的全部內(nèi)容,如有其他疑惑,可以聯(lián)系我們深圳走私案件律師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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