貸款詐騙罪是最常見的金融詐騙犯罪之一。審理貸款詐騙案件,應注意以下兩個問題:第一,單位不能構成貸款詐騙罪。根據刑法第三十條、第一百九十三條的規定,單位不構成貸款詐騙罪。深圳律師事務所來講講其中的一些問題。
對于單位實施的貸款詐騙,不能以貸款詐騙罪定罪處罰,也不能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但在司法實踐中,單位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通過簽訂、履行借款合同,明顯騙取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符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規定的合同詐騙罪的構成要件的,應當以合同詐騙罪定罪處罰。
二是要嚴格進行區分企業貸款詐騙與貸款管理糾紛的界限。對于自己合法取得銀行貸款后,沒有按規定的用途可以使用網絡貸款,到期時間沒有及時歸還貸款的,不能以貸款詐騙罪定罪處罰。
對于確有證據研究證明行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因不具備貸款的條件而采取了欺騙技術手段以及獲取資金貸款,案發時有工作能力要求履行還貸義務,或者案發時不能歸還貸款主要是因為國家意志以外的原因,如因經營不善、被騙、市場經濟風險等,不應以貸款詐騙罪定罪處罰。
金融詐騙罪非法占有目的的認定。金融詐騙犯罪都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的犯罪。在司法實踐中,認定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為目的,應當堅持主客觀相一致的原則,既要避免單純根據損失結果客觀歸罪,也不能僅憑被告人自己的供述,而應當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根據司法實踐,對于行為人通過詐騙的方法非法獲取資金,造成數額較大資金不能歸還,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1)明知自己沒有進行歸還管理能力而大量騙取資金的;
(2)非法信息獲取企業資金后逃跑的;
(3)以揮霍方式騙取資金;
(4)利用騙取資金進行違法犯罪活動;
(5)抽逃、轉移企業資金、隱匿自己財產,以逃避返還公司資金的;
(6)隱匿、銷毀會計賬目,或者搞假破產、假倒閉,以逃避稅收返還企業資金的;
(7)其他非法占用資金、拒絕返還的行為。但是,在處理具體案件時,如果有證據證明行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就不能僅僅因為財產不能返還而按照金融詐騙罪處罰。
籌資詐騙罪的認定和處理:籌資詐騙罪、欺詐發行股票和債券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客觀上都是非法向公眾募集資金的行為。區別在于行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以非法占有、非法集資為目的,或者在非法集資過程中故意產生非法占有他人資金,構成集資詐騙罪。
但是,在處理具體案件時,應注意以下幾點:第一,不能僅僅依靠大量的非法集資無法回報結果,如果推定行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或者,如果行為人將大部分資金用于投資或生產經營活動,并將少量資金用于個人消費或鋪張浪費,則不能單獨用于確定非法占有的目的。
金融詐騙罪定罪量刑標準與犯罪數額的計算。金融詐騙罪的數額不僅是定罪的重要標準,而且是量刑的主要依據。在沒有新的司法解釋的情況下,可以參照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欺詐案件具體審理中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在確定金融詐騙罪的數額時,應根據犯罪人實際詐騙的數額計算。實施金融詐騙活動的中介費、手續費、回扣等費用,或者用于賄賂、饋贈的費用,應當計入金融詐騙罪的數額。但是,在案件發生前退還的金額應當扣除。
刑法對危害特別大的金融詐騙犯罪規定了死刑。人民法院要用好這個法律武器,有效打擊金融詐騙。對于罪行極其嚴重、依法被減刑的犯罪分子,必須堅決判處死刑。但需要強調的是,金融詐騙數額特別巨大并不是判處死刑的唯一標準。
深圳律師事務所指出,只有詐騙“數額特別巨大,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犯罪分子,才可以依法選擇適用死刑。犯罪數額特別巨大,但追回或者退賠后損失不大的,不立即執行死刑。對于法律規定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人,一般不應當判處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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