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繼承法規定,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遺產應當在放棄繼承前處理。 不這樣做應被視為接受繼承。 但是,當我們確認繼承權可以放棄時,應該注意什么? 接下來就由深圳婚姻繼承律師為您講解的相關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在司法實踐中,應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1.放棄繼承必須在繼承開始后進行。因為在繼承開始之前,繼承人不享有可以處分的主觀權利,而只有客觀權利,而客觀權利只是一種不能放棄的資格。
2、放棄繼承地表示企業應當在遺產進行分割前做出。因為世界遺產分割問題之后,遺產已轉化為繼承人的個人信息財產,這時,繼承人即使沒有放棄所得遺產,放棄的也已經出現不是繼承權,而是通過個人共同財產的所有權。
3、放棄繼承的表示必須在繼承開始以后做出。
4、放棄繼承的表示應當在遺產分割前做出。
5、繼承人放棄繼承權是一種單方的法律行為,無需征求任何人的同意或認可,均有放棄繼承權的自由。
6、繼承人放棄繼承權是一種單方面的法律行為,未經任何人同意或同意,他們有放棄繼承權的自由。 但是,如果放棄繼承權會損害第三人的利益,繼承人不得放棄繼承權。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明確規定,繼承人放棄繼承權使其不能履行法定義務的,繼承人放棄繼承權無效。
二、放棄繼承權是否可以保留為條件的問題是有爭議的,主要集中在以下兩個問題:
1、繼承人是否可以部分放棄繼承權?
(1)我國現行繼承法對此沒有明確規定。人們普遍認為,繼承權是不可分割的,只能被完全接受或放棄,沒有任何附加條件。不允許部分接受或部分放棄繼承。如果允許繼承人放棄繼承權的一部分,將導致繼承人只能繼承權利,而不能承擔義務。繼承人只想取得部分繼承權,其他繼承權轉讓給其他繼承人的,可以在受讓或者分割遺產后繼承。
2、繼承人放棄的遺產可以轉讓給他人嗎?
(1)我國繼承法沒有區分不接受繼承和放棄繼承。在我們的繼承法中,放棄繼承就是不接受繼承。繼承人放棄繼承權,即不參與繼承的法律關系,不能得到繼承權,當然也不能將繼承權轉讓給他人。至于繼承人表示不會接受遺產,并會把遺產交予他人,這并不是放棄繼承權的意思表示,而是放棄遺產的意思表示,即他們參與繼承后所得的遺產的處置,而不是繼承權的處置。
三、相關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 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六十日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2、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3、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綜上,繼承人在規定時間內表示放棄財產繼承的意思表示的,被繼承人的財產將喪失繼承資格,不能再參與繼承。這時候為了保護其他繼承人的權益,就需要簽訂放棄財產繼承權的協議。以上就是深圳婚姻繼承律師為您講解放棄繼承權需要我們注意什么問題的整體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有類似的法律問題,還請深圳婚姻繼承律師師為您做一對一的講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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