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婚前財富的商定逐漸成為保護自己權益的一個趨勢,很多人不管是年輕、長者結婚或者再婚都會去進行婚前財產協議的約定。那么關于婚前財富適用的范圍有哪些?接下來深圳離婚糾紛律師為您進行解析:
一、婚前財富協議適用范圍
婚前財富局限比較廣,既可所以屋宇、車輛、人為、獎金,也包括知識產權的收益、承繼或贈與所得的財富、股票、股權等。而婚后配合財富主要看財產取得的日期是在結婚日前還是結婚日后。如果財產取得的時間是在結婚證頒發的日期之后,就是共同財產。
二、婚前財富協議如何撰寫?
1、明確婚前財富的范圍
婚前財富普通是指男女兩邊婚前小我私家所有的正當財富,包孕公有房產、取款、家具、電器、有價證券(股票、債券等)、文物、圖書材料、林木、家畜以及小我私家所有的股份、生產資料等等。當事人不應該將不屬于個人所有的財產列入婚前財產協議約定的范疇,如有的當事人要求將父母名下的房產或公有住房等作為約定內容這是不妥當的。
2、男女兩邊意思表示一致
婚前財富和談商定的內容必須實在正當,公平合理,并且當事人雙方必須完全自愿。如一方被脅迫而簽訂的婚前財產協議,是無效協議。
3、兩邊不得歹意勾通,訂立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利益的協議
兩邊對婚前財富的商定不得侵害第三人或許國家和集體的好處,假如兩邊簽訂的婚前財產協議損害了第三人、集體和國家的利益,該協議屬于無效協議,公證處不會公證,法院也不會支持雙方的要求。
三、簽訂婚前財富協議是否必須公證
很多人覺得,婚前財富和談需求公證,假如不公證協議就不能成立或不生效,其實這個觀點是錯誤的。
我國的任何一部法令都沒有劃定對婚前財富和談必須做公證。也就是說只需當事人的意義暗示同等,和談的內容并未違背法令劃定,那么,只要雙方就婚前財產的歸屬基于自愿的原則達成了書面協議,該書面協議無論是否做了公證,均具有法律效力。只是,經過公證的婚前財產協議在證明力上更高。
普通來講,比擬輕易舉證的財產,就不需要婚前財產公證,比較難舉證的財產,需要婚前財產公證。
像不動產,如屋子、汽車等,由于實施掛號軌制、產權明確,就不需求婚前財富公證。而產權隨時處于更改的動產,像取款、股票、書畫、玉器、金銀首飾等貴重物品,為避免離婚時無法說明白,需要婚前財產公證。
以上便是對于深圳離婚糾紛律師為您整理的對于“婚前財富和談”的相關法律問題,如果您要進行撰寫婚前財產協議或者需要進行公證等等,或者在婚姻中有任何關于糾紛問題都可以聯系我們為您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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