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和殘疾人離婚有什么規定
殘疾人離婚并無法律上的特殊規定,但是法官在對殘疾人離婚的審理中,深圳婚姻糾紛律師會適當照顧殘疾人一方,主要體現在:
1、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 人民法院考慮到殘疾人的殘疾程度以及自身條件的不同對殘疾人離婚后是否能夠保持較好的生活狀態具有很大影響,因此可能會根據雙方具體情況,如共同財產的多寡、共同生活時間的長短、雙方的健康狀況、謀生能力等,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殘疾人適當多分; 在雙方均為殘疾人的情況下,會對殘疾人一方或者殘疾程度較重、條件較差的一方給予照顧。
2、處理住房時殘疾人一方應有優先權。具體內容包括:1、雙方共有的房屋,殘疾人一方有權要求多分。2、雙方共同承租房屋的,殘疾人一方有優先承租權。3、殘疾人結婚后居住在非殘疾人一方的房屋中、因離婚而無房屋居住的,非殘疾人一方有條件的應當給予幫助。
3、離婚時對生活困難的殘疾人一方應當予以經濟幫助。
4、殘疾夫妻確定子女直接撫養方時應當考慮殘疾人父母一方的意愿。在確定其未成年子女的撫養人時,可優先考慮有撫養能力且要求撫養子女的殘疾人一方的意愿。這實際上是在不影響到子女利益的基本原則上,賦予了殘疾人一方對子女的優先撫養權。
二、殘疾人離婚補償標準
生活幫助費,法律上應該叫一方的扶助義務
《婚姻法》第四十二條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婚姻法解釋(一)》第二十七條婚姻法第四十二條所稱“一方生活困難”,是指依靠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分得的財產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
一方離婚后沒有住處的,屬于生活困難。
離婚時,一方以個人財產中的住房對生活困難者進行幫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權或者房屋的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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