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給朋友20多萬元,朋友沒有還錢,起訴法院,法院認定私人貸款合同無效!深圳經濟案件律師分析這是怎么回事?
案件詳情
小顧和小王是朋友。去年12月,小王急需資金周轉,于是找到了小顧,希望對方借錢給她,并承諾第二天還款。因為金額比較大,小顧負擔不起。這時,小王建議小顧通過花白和信用卡套現借錢給她。小顧不假思索地同意了,于是他在多家銀行的信用卡、貸款平臺和花白上向小王套現了28萬元。小王拿到錢后,沒有按約還款。在小顧的不斷催促下,他只退還了4.65萬元。小顧后來把小王告上了法庭。
法院認為,原告小顧借給被告小王的28萬元是通過銀行和金融應用程序借出的。本質上,該行為屬于金融機構貸款的私人貸款行為,應視為無效合同。由于金融機構貸款的私人貸款行為不僅增加了融資成本,而且擾亂了信貸秩序,中國依法給予了嚴厲打擊。
幸運的是,在這種情況下,原告小顧在對方未還款的情況下,已經歸還了部分貸款,沒有產生高額逾期利息。小王表示愿意承擔現金提取費和利息。最后,法院裁定被告小王自判決生效之日起30天內返還原告小顧本金23.35萬元,現金提取費760元,利息4400.74元,駁回原告小顧的其他訴訟請求。判決已生效。
深圳經濟案件律師據了解,目前全國銀行間銀行間貸款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為3.7%,逾期貸款后利息將達到0.05%/天,即年利率約為18%。如果貸款產生逾期利息,小顧將承擔超過貸款利率部分的利息,因為貸款合同關系不受法律保護。同時,根據《華北用戶服務合同》的規定,華北服務提供商有權自發放信貸資金之日起收取罰息,并按日利率0.05%計算利息。
法官說法
深圳經濟案件律師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無效。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小王未能按照合同償還貸款,小顧不僅將面臨逾期貸款產生的高利息,還可能因非法獲得金融機構貸款而支付額外費用,這真的失去了妻子和士兵。因此,現金貸款行為絕對不可取,朋友必須根據自己的能力借錢!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三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無效:(一)套取金融機構貸款轉貸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條 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后,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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