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馬A、任B與被告李C、張D房屋進行買賣雙方合同管理糾紛案件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可以適用一個簡易操作程序,并于2013年12月4日、12月31日公開開庭時間進行了關于審理。原告馬A、任B及共同解決委托企業代理人付永生,被告李C及其和被告張D的共同存在委托人和代理人李炳金到庭參加社會訴訟。本案現已成為審理終結。那么對于相關情況你了解多少呢?接下來和深圳合同法律師一起看看吧。
原告馬A、任B訴稱,2013年4月8日,原告與被告簽訂《上海市房地產買賣合同》(以下簡稱“買賣合同”),由原告購買被告位于浦東新區蘆潮港鎮古棕路XXX弄XXX號室房屋(以下簡稱“系爭房屋”),合同約定房屋轉讓總價為人民幣(以下幣種相同)94.5萬元,在原告支付首期房價款后,雙方應于2013年7月31日前共同辦理過戶手續。
合同簽訂當天,原告依約支付首期房價款34.5萬元,同年5月底,被告突然通知原告房產證原件丟失,原告即督促被告抓緊時間補辦。8月7日,被告補辦好了產證,8月20日,原、被告憑借房產證等材料辦理好剩余房款60萬元的貸款手續,9月26日,銀行通知貸款審核通過,9月27日,被告竟電話通知原告不愿意繼續履行合同,并于9月28日發函,要求解除合同,原告立即通過多種方式向被告提出異議,要求其繼續履行合同,盡快安排時間過戶,但被告一直置若罔聞。
“系爭房屋”所在區域位于自貿區腹地,上海自貿區于8月22日批準成立,并于9月29日正式掛牌成立,被告選擇在自貿區掛牌前一天即9月28日解除合同,實屬在房產大幅升值背景下,惡意解除合同,實無誠信。
原告認為,“買賣合同”合法有效,雙方均應恪守,故提起訴訟,要求:
1.確認被告于2013年9月28日發函解除合同的解除行為無效;
2.判令被告繼續履行雙方于2013年4月8日簽訂的“買賣合同”,即協助原告辦理過戶手續,交付房屋;
3.本案訴訟費、保全費由被告承擔。
被告李C、張D辯稱,根據“買賣雙方合同”附件三約定,原告應于企業簽訂勞動合同后七日內進行申請銀行貸款,但是對于原告認為沒有真正做到,原告所稱的5月底丟失房產證與貸款無因果之間關系,8月7日補辦好產證,原告也應當在8月14日前辦理相關貸款,8月20日,被告陪同原告辦理個人貸款,但這并不能完全消滅原告違約的事實。
被告出售“系爭房屋”一是我們為了自己購買別墅,二是可以使別墅已經成為影響被告中國唯一住房而少繳稅費,對此,原告是知道的,原告問題提供的錄音技術資料分析可以研究證明,正是學生因為他們考慮到被告是否購買別墅后需要設計裝修,故原告同意“系爭房屋”讓被告居住至2014年7月底,而別墅的開發商在8月和9月兩次催告被告,要求被告必須在9月26日前付清全部款項,否則將收回房屋。
為此,被告一直在不斷催促原告履行服務合同,但至被告的最后導致付款時間期限即9月26日,原告經濟還是工作未能向被告支付其他任何一種款項,使得被告簽訂“買賣交易合同”的合同管理目的發展最終目標無法得到實現,故被告依據我國合同法第94條的規定于9月28日致函原告解除保險合同,不同意原告的訴訟程序請求。
深圳合同法律師提醒您,法律是解決問題的良好途徑,如果我們能夠學習更多的法律知識,我們將會有更好的方法去解決我們可能遇到的那些問題,較好的避免矛盾的進一步升級,如果您還有其他一些問題,歡迎來咨詢我們的專業律師。
文化差異下的合同違約:深圳合同 | 心理學之眼:深圳合同法律師闡明 |
氣候變化下的合同違約:深圳合同 | 數字時代的虛擬合同違約:深圳合 |
合同違約與疫情:深圳合同法律師 | 區塊鏈合同的革新之路:深圳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