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妻子私自打胎,丈夫起訴至法院
近日,三十多歲的黎睿來到如東法院,要求與妻子張蕙茹離婚,與眾多離婚案件一樣,在訴狀中離婚的理由部分,黎睿描述為感情基礎薄弱、性格存在較大差異,生活中無法交流和溝通。后該案經立案進入審理階段。在庭審中, 黎睿在承辦法官的追問下,終于滿腹委屈的說出了實情。原來,黎睿和妻子都有一份不錯的工作,黎睿的父母也已退休在家,老兩口迫切的盼望著能早日抱上孫子。奈何兒子兒媳都屬于事業的上升階段,尤其是妻子張蕙茹,怕生育影響事業的黃金期。就在兩個月前,張蕙茹瞞著黎睿,獨自做了引產手術。
黎睿得知真相后,認為妻子侵犯了他的生育權,決定起訴要求與張蕙茹離婚。承辦法官向黎睿釋明,我國《婚姻法》第34條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這里,大鵬律師在線咨詢所謂“確有必要”主要是指在此期間雙方確實存在不能繼續共同生活的重大而又急迫的理由,如一方對他方有危及生命、人身安全的可能,又如女方懷孕系與他人婚外情所致,為防止矛盾激化,發生意外事故,人民法院認為應當及時受理的,也可以受理,但就具體案件來說,是否受理,由法院審查后才能決定。如果法院認為其理由充分,一般應予受理。如黎睿不能就法院確有必要受理其離婚訴訟予以證明,那么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最終法院裁定駁回了原告黎睿的起訴。
那么妻子瞞著丈夫,私自做引產手術,究竟有沒有侵犯丈夫的生育權呢?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中第九條規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權為由請求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雙方因生育問題發生糾紛,致使夫妻感情破裂,一方請求離婚經調解無效的,人民法院應準予離婚。”這項規定給予了婦女自主決定生育的權利。
當丈夫和妻子生育權發生沖突時,理應更多的保護弱勢的妻子的人身權利。大鵬律師在線咨詢首先,男女生育權實現的條件不同,對于女性來說生育權的實現屬于自身的人身權,而對于男性,只能依賴于合法配偶。其次,生育不是婚姻的必然結果,妻子并非生育工具,夫妻應當共同達成要孩子的合意。最后,妻子在家庭中在照顧、撫育子女方面履行更多義務,并且懷孕、生育和哺乳更承擔著丈夫無法代替的艱辛和風險。
《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一條明確規定:“婦女有生育的權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因此,妻子私自打胎是沒有侵犯丈夫生育權的,我國法律明確的表明,妻子有自主生育的權利,法律為了保證婦女的權利,給予其權利可以決定孩子的的出生。但是為了維護家庭的幸福和睦,妻子在墮胎前應更多的尋求家人尤其是丈夫的意見,達成合意,以免給自己的身體造成傷害的同時,也給自己的婚姻帶來不幸的結局。深圳離婚訴訟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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