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繼承是指涉及外國繼承的繼承關系中的一個或多個要素,即外國因素的繼承。 接下來就由深圳遺產糾紛律師為您講解涉外企業繼承的常見問題相關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涉外繼承的適用法律和常見情況
1、所謂涉外繼承,是指公民死亡被宣告死亡,依法將自己的財產和其他合法權益轉讓給他人,并具有涉外因素的法律制度。 這里所謂繼承中的涉外因素,是指繼承法律關系中與外國有關的若干外部因素(主體、客體、權利和義務)中的至少一個。
二、涉及外來元素的繼承包括以下基本信息:
1、繼承人是外國人。
2、繼承人、受遺贈人是外國人,或者繼承人、受遺贈人中有外國人的。
3、遺產在外國。
4、繼承關系中的法律事實(死者死亡或生前立遺囑的行為)發生在國外。
5、在上述案例中,繼承法律關系中只有一個因素與外國有關。這里需要明確的是,涉外繼承法律關系中必須至少有一個涉外因素,但可以有多個涉外因素。
三、涉外企業繼承的法律制度適用
1、涉外繼承是一個非常復雜的民事法律關系,既涉及我國公民在國外財產權益的保護,也涉及我國境內外國人財產權益的保護。因此,處理好涉外繼承關系,對于保護我國公民和外國人的財產權益,促進我國外交關系的正常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2、關于我國涉外繼承的準據法問題,我國立法機關制定了許多確定涉外繼承準據法的法律規范和司法制度,并對確定涉外繼承準據法作出了許多司法解釋。我國涉外繼承的準據法采取區分原則,即動產的繼承取決于死者的屬人法,不動產的繼承取決于死者遺產所在地的法律。這種區別既適用于法律上的繼承,也適用于遺囑上的繼承。
3、動產繼承適用被繼承人的屬人法。關于被繼承人的屬人法,我國采用被繼承人住所地法的理念,而非被繼承人的國內法。被繼承人住所地法律是指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的法律,即被繼承人生前最后住所地的法律。關于居住,各國法律的規定并不一致,但居住不同于居住。一般來說,住所只是公民暫時居住的地方。一個人可以有多處住所,但不能有多處住所。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的規定,公民以自己的住所為住所。經常居住地與住所不一致的,以經常居住地為住所。
4、不動產繼承適用財產所在地法。 我國有關不動產繼承適用財產所在地的法律符合我國的實際情況有利于保護繼承人的合法權益也有利于遺產判決的確認和執行。
5、我國與外國訂有條約、協定,對涉外繼承的準據法有不同規定的,按條約、協定辦理。這是對兩條適用原則的例外。如果在我國與外國簽訂的條約、協定中關于繼承準據法的確定原則與上述規定不一致的,則按條約或協定的規定辦理,而不是動產適用被繼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動產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律。
6、涉外無人可以承受文化遺產的處理。在中國境內死亡的外國人,遺留在目前我國對于境內的財產問題如果一個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依照當前我國經濟法律關系處理,兩國之間締結或者通過參加的國際貿易條約另有相關規定的除外。由此,我國發展涉外無人繼承遺產的處理,除我國締結或者學生參加的國際合作條約另有一些規定的以外,動產適用被繼承人死亡時的住所地法,不動產適用物質所在地法。就是說,如果這些外國人遺留在我國境內的無人承受的遺產是不動產,則應當歸中華民族人民民主共和國成立國家需要所有;如果外閏人遺留的遺產是動產,則應當依該外國人死亡時的住所地法處理。
綜上所述,遺囑的形式不同,生效條件也不同,遺囑人應根據自己的遺囑類型和相應的生效條件,做好相應的準備。 以便使他遺囑合法有效。 以上就是深圳遺產糾紛律師為您講解涉外企業繼承的常見問題的整體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有類似的法律問題,還請深圳遺產糾紛律師師為您做一對一的講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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