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個人都有立遺囑的權力,那么繼承人是否隨時都可以繼承其財產,在法律上遺囑繼承是否有時效的限制?深圳遺產繼承律師對此進行了整理:
一、遺言繼承有時效嗎
《繼承法》第25條第2款劃定:受遺贈人應當在曉得受遺贈后兩個月內,作出接收或許廢棄受遺贈的暗示。到期沒有暗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繼承法》第3條劃定:繼承權膠葛提起訴訟的期限為2年,自繼承人曉得或許應該曉得其權力被侵占之日起計算。但是,自繼承開始之日起超過20年的,不得再提起訴訟。
按照繼承法第八條之規定,繼承權膠葛提起訴訟的期限為二年,自繼承人曉得或許應該曉得其權力被侵占之日起計較。然則,自承繼開始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訴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又進一步規定:
1.在訴訟時效期間內,因弗成順從的事由致繼承人無奈主意承繼權利的,人民法院可按終止訴訟時效處理。
2.承繼人在曉得本人的權力遭到侵占之日起的二年之內,其遺產繼承權糾紛確在人民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期間,可按終止訴訟時效處理。
3.繼承人因遺產承繼膠葛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訴訟時效即為中綴。
4.自承繼開端之日起的第十八年后至第二十年期間內,承繼人才曉得本人的權力被侵犯的,其提起訴訟的權利,應當在繼承開始之日起的二十年之內。
二、遺言繼承的法律規定
《繼承法》第十六條第二款劃定“國民能夠立遺囑將小我私家財富指定由法定承繼人中的一人或數人承繼。”劃定了遺言承繼可所以法定繼承人之外的其他人,由誰承繼,由被繼承人生前所立遺囑抉擇,假如被繼承人生前其法定繼承人不執行養活責任,而法定繼承人以外的其他人卻盡了贍養義務,使被繼承人在生活上得以照顧,在精神上得以慰藉,被繼承人生前立下遺囑,指定盡了贍養義務人(法定繼承以外的)繼承其遺產,是合法的,是受法律保護的。
立遺囑人應在本人認識清楚的時間,有兩個沒有利弊關系的見證人在場見證的情況下,在沒有任何外來壓力的情況下,清晰剖明本人的真實意志,如有必要,最好進行遺囑公證。遺囑公證是效力最高的遺囑。
《繼承法》對遺言承繼和遺贈規定如下:
第十六條 國民能夠按照本法劃定立遺囑懲罰小我私家財富,并可以指定遺言執行人。國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
第十七條 公證遺言由遺言人經公證構造辦理。自書遺言由遺言人親筆謄寫,署名,注來歲、月、日。代書遺言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此中一人代書,注來歲、月、日,并由代書人、其余見證人和遺言人署名。以灌音方式立的遺言,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言人在危殆情況下,能夠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后,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讀到這里,相信你對于遺囑繼承的時效性也有了了解,如果您也有相關的法律問題需要咨詢,歡迎聯系深圳遺產繼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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