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件屬于具有明確所有權指向的特殊物品。郵件一般通過郵寄的方式由一方傳遞到另一方。郵件屬于封緘物,必須注有收件人的姓名、地址、聯系方式等投遞信息,權利義務關系明確且所有權指向鮮明。深圳知名刑事律師來帶您了解相關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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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收件人對郵件的包裝物及內容物有絕對所有權,其他郵件合法占有人的占有效力不能及于郵件的內容物,且僅為輔助占有。因此,當郵件由寄送人交付托運人之時,應當認為此時郵件的所有權已經轉移給收件人。即使收件人尚未實際取得甚至尚未意識到該郵件的存在,其也對該物品具有間接的控制和管理權。一旦其權益遭到侵犯,收件人享有返還請求權、損害賠償權等權利。
2、被告人王立軍私藏他人郵件的行為不構成私自開拆、隱匿、毀棄郵件、電報罪,侵犯通信自由罪,盜竊罪。王立軍私藏他人郵件的行為,雖然同時符合私自開拆、隱匿、毀棄郵件、電報罪,侵犯通信自由罪,盜竊罪的部分客觀方面特征,但不完全符合上述三罪的構成要件或者人罪標準。
首先,私自開拆、隱匿、毀棄郵件、電報罪的犯罪主體必須為“郵政工作人員”,王立軍屬于非從事郵政業務公司的一般工作人員,不符合本罪主體要件。其次,“情節嚴重”是侵犯通信自由罪的成立要件之一。
一般認為必須具有以下情節之一,才屬于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權利“情節嚴重”:多次、經常隱匿、毀棄、非法開拆他人信件;一次性隱匿、毀棄、非法開拆他人信件數量較多;隱匿、毀棄、非法開拆他人信件的行為造成他人身體健康、精神受到巨大創傷或者重大財產損失。
王立軍隱匿郵件行為的次數、數量、價格均未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且在刑法理論上,只有原因行為和結果行為均構成犯罪的情況下,才存在牽連犯的認定問題,故前述第三種關于構成牽連犯的觀點不能成立。最后,盜竊罪要求竊取的物品到手時即具有價值屬性,且“數額較大”。
本案中,由于王立軍竊取郵件時銀行卡尚未被激活,銀行對卡主的授信額度尚未生效,財物價值尚未生成,可透支額度不能等同于該信件價值,且王立軍僅實施了該次行為,故亦不符合盜竊罪的人罪標準。綜上,被告人私藏他人郵件行為不構成上述三罪。
?。ǘ└`取他人信用卡后激活并使用的行為構成信用卡詐騙罪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一款規定了構成信用卡詐騙罪的四種情形,即使用偽造的信用卡,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使用作廢的信用卡,冒用他人信用卡及惡意透支。本案被告人王立軍的行為屬于其中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且其套現19萬元,已達到“數額較大”的標準,構成信用卡詐騙罪。
信用卡作為一種記名的、使用時必須附隨一定印鑒、身份證件、密碼的金融憑證,行為人盜竊未激活的信用卡后,并不能無條件地獲取財物。兌現財物需實施冒名激活、冒名使用的欺詐行為,故以信用卡詐騙罪處理更為合適。綜上,法院認定被告人王立軍竊取他人信件,激活信用卡并使用的行為構成信用卡詐騙罪是正確的。
李某屬中國農業銀行某分行(下稱農行某分行)黨委委員、副行長(副廳級),分管辦公室、總務處、職工培訓學校、財務會計處等工作。2001年8月,該行成立基建和行服制作領導小組,李某分別任領導小組副組長和成員,負責分行機關、市區住宅的建設和對行服劃撥款等的審核工作。
2002年9月至2004年春節期間,李某在工程建設和行服定做的招、投標等工作中,分別收受請托人才某、童某共計美元5萬元、人民幣10萬元。另查明,2002年12月,中國農業銀行總行(下稱農總行)接到反映某分行行長韓某等人涉嫌經濟問題的舉報信函,即展開對相關人員的調查。
深圳知名刑事律師發現,2005年3月,農總行認為韓某等人涉嫌受賄,于同年8月移交司法部門查處。2005年春節后,李某在其家中分別退還了刁某美元2萬元、人民幣3萬元和童某人民幣2萬元。同時查明,李某在接受調查詢問時,如實坦白了其收受刁某美元2萬元、人民幣4萬元和童某人民幣3萬元的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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