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顧
最高人民檢察院于2021年12月27日發布了第七批指導案件,25年前的一起案件再次進入人們的視野。
一位年輕漂亮的年輕女子,突然被發現死在家中的床上,經法醫鑒定,生前曾遭到性侵。一周后,被謀殺婦女的丈夫在區政府擔任區長助理,被嫌疑人帶走。經過七天七夜的審訊,警方宣布案件已經解決。兇手是被謀殺婦女的丈夫。他與妻子發生了爭執,因為他懷疑妻子2800元的現金來源不明。在爭過程中,他殺死了妻子,然后偽造了被他人強奸和殺害的假象。
2001年7月1日,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判處被告人無期徒刑。
在服刑期間,被告不斷提出上訴。最后,根據本案的兩個關鍵疑點,即在現場收集的兩個局外人指紋和受害者體內發現的第三人精液,安徽省檢察院向最高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后,法院依法改變了判決,判處被告無罪。
這個曲折離奇的冤案是怎么發生的?真正的兇手到底有什么樣的身份?深圳專業刑辯律師讓我們一起往下看。
案情簡介
1996年12月2日,安徽省蚌埠市女子韓某被發現死于家中床上,生前曾遭到性侵,家中現場一片混亂。
報案后,當地警方迅速介入調查,八天后,被謀殺的女子韓某丈夫,當年34歲的區長助理于英生,被公安機關視為犯罪嫌疑人,
1996年12月10日晚上10點多,于英生被帶到市支隊,經過七天七夜的審訊,直到12月6日晚,于英生才被送到看守所。
于英生于1996年12月21日因涉嫌故意殺人被批準逮捕。
一九九八年四月七日,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以故意殺人罪判處英生死刑,緩期兩年執行。
根據一審法院的判決,余英生的犯罪過程大致如下:
1996年12月1日,被告人于英生與妻子韓某一家三口一起逛街時,懷疑妻子韓某手中2800元現金的來源,認為其來源不明。
12月2日早上7點多,于英生送孩子上學后,回家再問韓某2800元現金的來歷,兩人隨后發生了爭吵,打了一架。
在戰斗過程中,于英生惱羞成怒,把他推到床上,用塑料繩把韓的手擰在背上綁起來。然后用被子蓋住韓的頭和臉,捂住他的昏迷,匆匆離開現場去上班。
9點50分左右,于英生回到家,發現妻子韓某已經去世,于是用菜刀割了幾把刀在脖子上,然后脫下衣服,偽裝成被強奸和殺害的現場,然后把家里的東西弄亂,造成被搶劫的假象。
臨走時,還打開液化氣灶,點燃一支蠟燭,企圖引發爆炸,摧毀尸體。
經法醫鑒定,死者韓某口,鼻腔因暴力作用,導致機械性窒息死亡。
一審判決發布后,于英生拒絕接受,并向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幾經周折,最終,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01年7月1日作出判決,改為無期徒刑。
此后,他被調到監獄服刑,但他仍堅持不斷上訴。
在服刑期間,于英生曾想過放棄并死去。然而,當他想到他的妻子被殺時,司法機關不僅沒有抓住真正的兇手,而且還把他當作兇手。他的妻子比他自己更不公平。當他死的時候,他更為她難過。他必須活著,抓住真正的兇手,洗去他的冤屈。
后來,余英生的投訴得到了檢察機關的支持。經過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審查,認為不能排除案件中的矛盾和懷疑,主要有兩點,
一是現場采集兩個指紋,經比對不屬于英生及其家人;
二是經DNA鑒定,被害人體內的精液不屬于英生。因此,不能排除其他人犯罪的可能性。原判決認定英生為本案兇手,不是唯一。
因此,2013年5月23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就此案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審建議。
隨后,最高人民法院將最高人民檢察院再審檢察建議移交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
2013年8月8日,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對該案作出再審判決:撤銷原判,判定被告人于英生無罪。
此時,坐了17年冤獄的于英生被釋放回家。
所以,本案的真兇是誰?深圳專業刑辯律師讓你往下看
2013年11月27日,公安機關通過現場物證和技術分析,特別是DNA對比精液樣本,逮捕了犯罪嫌疑人吳欽元。經審訊,他供認了17年前強奸殺害韓的罪行。
真正的兇手被繩之以法,令人驚訝的是,他的身份竟然是一名警察!原為蚌埠市公安局交警支隊民警,三級警長。
1996年,吳欽元通過朋友認識了受害人韓某,生下了韓某的美貌。事發當天上午,他趁韓某丈夫于英生上班后來到韓某家,被韓某拒絕。
因此,吳秦元通過捆綁雙手、捂住口鼻等暴力手段強奸了韓寒。后來,他發現韓寒因窒息而死,于是他找到一把菜刀割斷他的脖子,切斷家里的電話線,打亂家里的家具,偽造搶劫和殺人現場。
臨走時,還將液化氣罐打開,點燃蠟燭,企圖摧毀其犯罪現場。
武欽元于2015年5月15日法院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法律分析
一、程序正義,是實體正確,避免冤假錯案的保障,本案明顯存在漏洞,本可以避免,但卻發生了奇怪的事情,令人震驚。
由此可見,堅持法治,依法治國的重要性,本案于英生,案發前是區長助理,其被冤枉后屈打成招,冤獄17年,何況普通百姓?
我國刑事司法制度、程序安排、相互監督,如果能夠很好地實施,就能最大限度地避免冤假錯案的發生。
所以,程序正義是實體正義的保障。
二、本案真兇武欽元,最后法院給他定的罪名為什么不是故意殺人罪?
在本案中,雖然被告欽元的強奸罪雖然造成了被害人韓某死亡的后果,但從犯罪構成和主觀性來看,被告人吳欽元的犯罪目的并不是非法剝奪韓某的生命,也不是被害人韓某死亡的嚴重后果,也不是被告人吳欽元追求的結果。因此,本案不符合故意殺人罪的犯罪構成。強奸罪應當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
對于強奸罪,根據中國刑法的規定,造成被害人死亡等嚴重后果的最高刑罰是死刑。因此,在量刑方面,強奸和故意殺人的最高刑罰是死刑,沒有區別。
本案被告人吳欽元作為人民警察,其職責是保護人民,但他利用自己的專業知識和技能,犯罪后反偵查,逃避打擊,逍遙法外近20年,讓無辜的人受委屈17年,判處死刑。
三、本案中,被告人武欽元還存在侮辱尸體、放火、爆炸等行為,如何評價?
在這種情況下,被告吳秦元在強奸受害人的過程中死亡。受害人韓某死后,吳秦元為了掩蓋自己的罪行,用刀了受害人的尸體,構成了依法侮辱尸體的罪行。
不過,這種行為,不會單獨追究刑事責任,根據刑法理論,這種行為,屬于牽連犯,犯罪競合,被強奸罪吸收,從重處罰。
但在本案中,如果其打開液化氣,點燃蠟燭,試圖引發爆炸,破壞證據,涉嫌危害公共安全,則應構成獨立罪,數罪并罰。但是,對于本案來說,結果意義不大,最終都是死刑。
四、對于本案的另一個受害者,即被冤枉的于英生,可以依法獲得國家賠償,恢復公職身份。
根據我國《國家賠償法》的規定,本案于英生有權獲得國家賠償,同時恢復其公職身份。
不過,對于英生來說,妻子慘死,自己被冤枉入獄17年,人生命運徹底改變,失去的青春和自由,是任何補償都無法彌補的。
因此,深圳專業刑辯律師本案最大的意義在于對故意違法的辦案人員進行調查,司法機關吸取教訓,避免類似事件再次發生。
有人說,于英生案的發生,有著一定的時代局限性。但是,歷史的一粒塵埃,落到個人身上,都是一座山,任何理由,都不是本案的借口,明明存在如此明顯的漏洞,卻視而不見,以致造成嚴重的錯案。再者,對于堂堂區長助理尚如此,何況普通百姓?
因此,除了依法追究錯案人員的法律責任外,還應該從制度上完善,防止類似案件再次發生。
深圳刑事律師視角下的“外賣騎手 | 深圳刑事律師視角:深圳日本人學 |
深圳律師咨詢網視角下的“男子網 | 深圳刑事辯護律師解讀境外竊取國 |
守護正義,捍衛權利:深圳刑事律 | 故意傷害案件一般會被拘留多少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