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千上萬的單身原因,一半的對象沒有遇到心動。深圳靠譜的律師事務所了解即使有明確的擇偶目標,在茫茫人海中相遇并不容易。
簽約合同,定制愛人
2019年,白女士與一家婚介機構簽訂了會員服務合同,分期支付服務費,共計68800元。合同規定,婚介機構為白女士提供一對一的溝通、情感咨詢和咨詢服務,可根據白女士的檔案制定婚姻計劃,并根據白女士的擇偶標準安排與符合其標準的男子見面。
如果白女士在服務期內與婚介機構的推薦候選人結婚,可返還現金6.8萬元,合同服務期為一年。如果婚介機構推薦的候選人不完全符合擇偶要求中約定的標準,但白女士承認完成約會,則視為婚介機構完成了約會服務。
此外,合同還規定了白女士的自我介紹和家庭成員,包括她的父母、5歲的女兒等;白女士的擇偶標準為:30-40歲,身高172-180cm,本科以上學歷,年薪40萬元以上,婚姻狀況未婚,離婚不育或離婚不帶孩子,要求有房;合同還約定了其他權利和義務。
約會對象與要求不符,導致糾紛
合同簽訂后,婚介機構為白女士安排了14次會議,白女士也承認并完成了會議。但婚介機構安排的部分男性不符合白女士通知的擇偶條件,主要包括以下情況:如果經濟條件不符合,向白女士提出借款要求,明確表示不愿意結婚,身體生病,不適合結婚。男人不能接受女人有孩子。
約會結束后,白女士多次向婚介機構反饋,表示不滿,但婚介機構沒有改正。合同期間,白女士因疫情、腳傷等原因向婚介機構提出暫停合同,期滿后順延,但婚介機構一直沒有改進,導致雙方發生糾紛。
白女士向湖南省長沙市芙蓉區人民法院起訴婚介機構,要求婚介機構返還68800元的服務費,并支付誤工費,共計1萬元的精神損失費。
法院:婚介機構退還白女士服務費1.5萬元
長沙芙蓉區法院認為,雙方簽訂的合同是雙方的真實意圖,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雙方應遵守協議,履行各自的義務。由于婚介服務的評價往往具有較強的主觀性,在判斷婚介機構提供的服務是否符合協議時,應結合當事人的證據和案件的具體情況進行綜合調查。
深圳靠譜的律師事務所根據本案,婚介機構為白女士提供合同項下的部分服務。白女士的擇偶條件是客觀條件。婚介機構根據白女士的要求向她推薦男人。白女士是否滿意完全取決于白女士的主觀感受。因此,白女士對婚介機構推薦的一些男性不滿意,并不意味著婚介機構沒有履行合同義務。
此外,雖然婚介機構為白女士提供了14次會議服務,但其推薦的部分男性在客觀條件下明顯不符合白女士的擇偶要求,推薦男性明確表示不考慮結婚,患有不適合結婚的疾病。
此外,湖南省長沙市芙蓉區人民法院因疫情和白女士腳受傷需要治療等原因,提出暫停合同,期滿后順延。考慮到合同的履行和雙方的責任,作出了以下判決:判定婚介機構退還白女士服務費1.5萬元。判決后,雙方均未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