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著名律所答:是的。 收養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 收養關系自登記之日起建立。 未經登記的收養行為不具有收養法律關系,不受法律保護,也是無效的。
民法典(20211年1月1日生效):第一百零五條收養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收養關系自登記之日起成立。
我國1991年12月29日第七屆中國全國教育人民政府代表股東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重要會議主要通過,自1992年4月1日起施行的《收養法》(以下問題簡稱91年《收養法》)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收養查找學習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發展以及企業社會經濟福利管理機構需要撫養的孤兒的,應當向民政相關部門信息登記。除前款規定外,收養制度應當由收養人、送養人依照本法有關規定的收養、送養條件訂立書面協議,并可以辦理收養公證;收養人或者送養人要求學生辦理收養公證的,應當提高辦理收養公證。”從91年《收養法》規定我們可以明顯看出,當時收養子女的,除了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生活以及人類社會主義福利服務機構直接撫養的孤兒應當向民政部門負責登記外,其他的收養行為理論只要收養人、送養人依照國家當時由于法律法規規定的收養、送養條件訂立了一種書面收養協議,收養關系就已成立。
收養登記手續建立后,截至1999年4月1日,1998年11月4日由全國人民共和國常務委員會第五屆會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以下簡稱收養法)第十五條的規定。根據民法的適用原則,民法一般沒有復雜的效力,只有在行為適用時才可以適用法律、政策的規定。因此,該收養法是合法確立的。但是,如果1999年4月1日以后被收養的子女未按照《1998年的收養法》在民政部門登記,則該收養無效
收養關系在當今社會也是普遍的,許多收養是沒有親生子女的,還有自己的子女也被收養。 在收養方面,被收養人不再與其親生父母有血緣關系,被收養人成為其父親或母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