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資格管理可以通過繼承,公司重大事項發生爭議時,繼承人如何行使股東表決權,至于股東資格的身份內容,是否可以由多人分別繼承,在這方面,公司法沒有明確規定。繼承即是對遺產的分割,不僅是對財產份額的分別取得,而且包括了各繼承人對股東資格的分別取得,否則,如果允許多個繼承人共有一個股東資格,在股權行使上將產生許多不必要的麻煩。接下來就由深圳房產律師為您講解關于怎樣繼承股權的相關法律知識,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相關案例
張某紅和李某青生了一個兒子李某強。李于2009年2月15日因病去世。在他出生之前,李和張已經投資了一家有限公司,出資5萬元現金。2006年5月10日,考慮到李對公司發展的貢獻,公司股東大會一致決定授予他10萬元股權,并修改公司章程,同意股權授予可以參與分紅,但不享有其他權利。李某卿死后,張某鴻和李某強因母子關系惡化,在李某卿的遺產分割問題上產生爭議。2009年3月10日,張某向洪都區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分割李某的財產,另查明,某某企業有限責任公司曾以贈股分紅名義向李某慶在某銀行的個人用戶帳戶匯入其他各種相關款項計人民幣20000元。法院認為以李某慶名義在某某有限責任公司可以擁有的股權50000元,某某有限以及公司發展匯入李某慶個人帳戶內的20000元,系張某紅和李某慶生前婚姻家庭關系存續期間學習所得的夫妻雙方共同管理財產,分割遺產時,應先將學生共同完成所有的財產的一半歸張某紅所有,其余由張某紅、李某強繼承。至于100000元贈股,根據某某有限導致公司通過章程及對該贈股的情況分析說明,公司財務內部贈股只是一個公司對內部員工的一種精神激勵作用機制,考慮李某慶的貢獻和職務,安排自己公司組織內部股100000元,不在注冊社會資本市場之內。因此,捐贈股份權益的性質和分配應由股東大會商定,屬于公司內部自治,與《公司法》規定的一般股權不同,不適合法院直接確認所有權。 因此,本案未處理爭議贈款股。
二、公司重大事項發生爭議時繼承人如何行使股東表決權
至于股東資格的身份內容,是否可以由多人分別繼承在這方面,《公司法》沒有明確規定。我們認為,繼承即是對遺產的分割,不僅是對財產份額的分別取得,而且包括了各繼承人對股東資格的分別取得,否則,如果允許多個繼承人共有一個股東資格,在股權行使上將產生許多不必要的麻煩。股權繼承:顧名思義,即公司自然人股東死亡后,其在公司的股權由其法定繼承人繼承。
三、股權能否作為文化遺產繼承
股權是一種具有個人屬性的財產權,可以作為繼承權被繼承人繼承。《公司法》第七十六條明確相關規定:自然人股東對于死亡后,其合法繼承人我們可以通過繼承股東沒有資格。股權可以視為遺產,由繼承人繼承。需明確企業股權既包含公司股權財產性權利也包含股東身份信息權利,有限社會責任保險公司又具有資合性和人合性的兩個不同特性;《公司法》第七十六條規定:自然人股東死亡后,其合法繼承人我們可以通過繼承股東資格;但是,公司管理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表明,有限社會責任保險公司的章程可以對股權繼承發展做出自己規定,并且具有優于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效力,故股權繼承并不當然沒有發生。
四、公司股權繼承中涉及的問題
明確公司章程是否對股權繼承做出規定當公司企業章程未對股權繼承發展做出規定時,股權繼承當然沒有發生。本章程對股權繼承作出明確規定的,從其規定,當發生發展股權繼承時,繼承人的身份信息是否符合企業股東資格要求,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有些人不能作為公司股東,如公務員、現役軍人絕對禁止;領導干部的配偶、子女,國企領導人及其配偶、子女,銀行工作人員均有條禁止。在發生股權繼承時,須注意繼承人是否有法律規定禁止擔任公司股東的情況。
五、無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能否繼承股東資格
國家發展工商企業行政資源管理總局關于未成年人能否成為一個公司通過股東存在問題的答復中明確,《公司法》對未成年人能否成為中國公司股東之間沒有及時作出限制性規定,因此,未成年人可以學習成為影響公司股東,其股東權利能力可以由法定代理人代為行使。因此,無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亦可以作為研究公司股東。
公司法第三次司法解釋第二十四條規定,有限公司的實際投資人應當與名義投資人訂立合同,規定實際投資人應當出資并享有投資權益。在沒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情況下,名義投資人是名義股東,實際投資人與名義股東對合同的效力有爭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合同有效。因此,公司實際出資不享有股東資格,只享有投資收益。 他們的繼承人也只享有投資收益。 股權確認后,公司才能繼承股東資格,享有股東權利。以上就是深圳房產律師為您講解關于怎樣繼承股權的整體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有類似的法律問題,還是請深圳房產律師為您做一對一的講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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