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具體的案件檔案,不可能做出更具體的判斷,但從常識的角度來看,盜版游戲的復制和運行成本,制作一個輔助游戲插件的成本是無法與制作一個輔助游戲插件的成本相比的。實際上,大多數游戲插件都是由個人制作的。顯然,制作一個輔助游戲插件更具可操作性和利潤,很少有實例可以達到“復制”游戲本體的水平。福田區律師為您解答一下相關的內容。
在《刑法修正案(七)》對計算機網絡犯罪罪名可以進行增設一個完善自己之前,很多問題案件都會被定性為非法生產經營罪和侵犯著作權罪,尤其是對于非法經營罪在早期教育作為“口袋罪名”更是經常被濫用;即便是近幾年,究竟是認定非法經營罪、侵犯著作權罪,還是認定為國家相關的計算機信息犯罪。
在司法社會實踐活動中都還是有很大的爭議,這是我們因為,有的輔助性游戲外掛只在本地計算機技術產生重要影響,沒有工作介入幼兒游戲能夠正常經濟運行,認定為計算機犯罪方面存在一定難度,此時仍然只能求助于另外兩種泛用性較強的罪名。
游戲插件的工作原理變化很大,因此討論某種插件的工作原理意義不大。在實踐中,調查機構往往委托司法鑒定機構進行認證,通過對外部源代碼分析,最終鑒定結論將指出插件的功能是如何實現的,它與原來的客戶端有何不同,它將對游戲的正常運行產生什么影響。
在許多判決中,評估意見的結論將直接引用在“法院意見”部分,以達到判決結果。本鑒定意見也是本案中辯護律師需要關注的證據材料。
例如,一些案件調查機構無法獲得插件源代碼,無法識別插件的運行機制,或者無法獲得非最終源代碼,或者在保留程序缺陷的過程中提取源代碼等,都可能成為案件辯護的突破口。
另一方面,通過分析外掛的具體運行原理和機制,可以探究外掛是否影響了游戲的正常運行,是否添加或修改了內存數據,是否刪除或破壞了游戲的一些內置程序等。,從而分析是否符合相應的計算機犯罪,如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等。
在探索插件的機制之前,有一個基本問題必須解決:游戲客戶端是玩家下載到本地計算機的軟件或程序嗎?它也是計算機信息系統嗎?為了解決這個問題,我們首先找到了“大前提”,即“什么是計算機信息系統”的法律規定。
《計算機解釋》第十一條規定:“本解釋所稱計算機信息系統和計算機系統,是指具有自動處理數據功能的系統,包括計算機、網絡設備、通信設備、自動控制設備等。
在《〈關于企業辦理危害計算機網絡信息管理系統進行安全刑事案件應用相關法律若干重大問題的解釋〉的理解與適用》(下稱“《理解與適用》”)一文中,對“計算機技術信息服務系統”和“計算機控制系統”范圍界定做了如下闡述:
《刑法》第285條和第286條使用"計算機信息系統"和"計算機系統",其中《刑法》第286條第3款使用"計算機系統"。其他條款使用“計算機信息系統”。本文以統一的方式對這兩種表述進行了定義,其原因是:第一,從技術的角度來看,這兩種表述不再是可區分的。
《刑法典》第285條和第286條的立法區分的初衷是,認為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破壞其功能、數據或應用程序的目的應當是數據庫、提供信息服務的網站等系統,以及傳播只影響計算機操作系統(計算機系統)本身的計算機病毒, 即使不影響系統的信息服務,也應受到處罰。
但是隨著計算機技術的發展計算機操作系統和提供信息服務的系統是密不可分的。例如,許多操作系統本身也提供WFB(互聯網連接)服務、FTP(文件傳輸協議)服務和對操作系統的入侵使得能夠對系統在操作系統上提供的信息服務進行系統實施控制,破壞操作系統的數據或功能也能夠破壞在操作系統上提供信息服務的系統的數據或功能,并且從技術角度來看, 不可能準確地分離提供信息服務的系統和操作系統。
福田區律師認為,為了保護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不需要區分這兩種表述。對計算機操作系統和提供信息服務的系統造成危害的,情節嚴重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通過對美國、德國等國網絡犯罪立法的研究,可以看出這些國家在立法中使用單一的計算機系統、計算機等術語。計算機信息系統和計算機系統沒有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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