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刑法第九十六條規定: “本法所稱違反國家規定,是指違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法律、決定、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國務院規定的行政措施、決定和命令的行為。”福田區律師帶您了解一些具體的情況。
根據這一規定,構成相應的犯罪,必須違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的規定。否則,不能追究刑事責任。然而,由于立法的粗放性、司法實踐的復雜性以及法律解釋方法的不同,在司法實踐中,由具體案件引起的相關糾紛仍然存在。本文對這一問題進行了探討,以期對司法實踐有所裨益。
雖然我國刑法第96條明確了“違反我們國家法律規定”的含義,但刑法分則中除了有“違反一個國家相關規定”的表述外,還有“國家政策規定”以及“國家進行規定的”(下統稱為“國家管理規定(的)”)的表述,兩者含義并不能夠完全可以相同,因此,認識兩者的區別對正確認識中國刑法第96條具有非常重要研究意義。
我認為,《刑法》第九十六條限制是“違反國家規定”,而不是“國家規定”。也就是說,《國家規定》的制作主體不一定限于全國人大、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例如,在《刑法》第357條定義的“國家管制的其他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目錄、麻醉藥品目錄和精神藥品目錄”中,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公安部和衛生部聯合發布,不得由國務院發布。
又如,刑法第330條規定的飲用水國家標準是由國家標準委員會和衛生部頒布的,如上述“國家規定”僅限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無異于自我克制的繭,無法更好地打擊犯罪。
為了進一步解釋兩者之間的區別,本文以刑法第355條第1款為例進行了闡述。本規定有“違反國家規定”的表述,也有“服用、注射毒品者提供給國家規定管制可致人成癮的麻醉藥品、精神藥物”的表述。
根據我國《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 ,“違反國家規定”的“國家規定”為《麻醉藥品管理辦法》(1987年11月28日國務院發布)和《精神藥品管理辦法》(1988年12月27日國務院發布) ,“國家規定管理”中的“國家規定”為《麻醉藥品目錄(2007年版)》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精神藥物目錄(二零零七年版)》(2007年10月11日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公安部、衛生部發表)。
因此,刑法第96條解釋條款解釋的是刑法中的“違反國家規定”,而不是“國家規定”。在偵查涉及“國家規定”的犯罪時,要把“違反國家規定”與其他含有“國家規定”字樣的規定區分開來,正確理解其含義。
“違反我們國家法律規定”的司法認定,“違反國家規定”的定義并不意味著所有與之相關的問題都能在司法實踐中得到確認。從某種意義上說,如何理解這一問題是正確處理相關案件的前提和關鍵。下面,以司法實踐中的具體案例為例,對“違反國家規定”的常見問題進行探討。
如何查找《國家規定》——以隱瞞外匯存款罪為例,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國家工作人員的境外存款,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申報……”規定了隱瞞境外存款罪。該罪在司法實踐中適用頻率低,很大程度上與對“國家規定”缺乏正確理解有關。
根據我們這一制度規定,本罪屬于不作為犯,即國家管理工作進行人員企業應當申報其在境外的存款,但沒有申報。因此,本罪懲罰的不是在境外存款的行為,而是在境外有存款但不申報的行為。
一般理論認為,不作為犯的義務教育來源問題主要有以下三個:法律法規規定;行為人的先前行為和因行為人職務或業務而產生一種義務。由于本罪明確“應當依照自己國家相關規定申報”,所以,本罪的義務主要來源應當是一個法律政策規定,也即罪狀中的“國家有關規定”。因此,明確指出其中的“國家標準規定”對認定本罪具有非常重要研究意義。
福田區律師發現,一般認為,本罪所稱的“國家規定”是指1995年4月30日中共中央辦公廳。《縣(支)級以上黨政機關領導干部收入申報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司法實踐中的一些判決也支持這一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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