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刑法和民法的規范,同一財產侵權行為可能與財產犯罪和民事不當得利有不同的評價,但它們之間的關系不是對立的,而是交叉的。如果兩者之間有界限,則只能是財產犯罪與不當得利犯罪之間的界限,而不構成財產犯罪。福田區律師帶您了解一下相關的情況。
任何符合財產犯罪構成特征的行為都被確定為財產犯罪,無需問它是否屬于民法不當得利。在本案中,被告人熊海濤以極低的價格從齊國手中取得了他人的重大財產,同時給所有人造成了財產損失。他的行為沒有法律依據,毫無疑問屬于大陸法系的不當得利。
不過,這項角色塑造并不妨礙刑事法律把這項罪行評定為財產罪行。民法或刑法作為問責依據的選擇,取決于其行為是否符合刑法關于財產要件的規定。
在未成年人以極低價格進行銷售住房中價值影響較大的財物時,可結合企業相關法律事實,認定行為人明知未成年人是在盜賣別人家或者通過自己作為家中的財物,在此研究基礎上發展積極有效實施拆卸、轉移和收購財物管理行為的,符合盜竊罪的主客觀特征
人的主觀思想認識自己不是憑空產生的,而是通過建立對客觀歷史事實的認識、分析、評價的基礎上。因此,認定一個人的主觀方面認識和心理健康狀態,不能僅憑其個人信息陳述,而應當進行綜合實踐考察在行為以及當時的環境下其所能認識到的客觀事實,并以企業正常使用人在中國同樣這種情況下會產生的主觀世界認識為標準,判斷行為人作案時的主觀主義心理工作狀態。
除非行為人的認知學習能力之間存在一些缺陷,否則,應當如何認定其具備能夠正常人在我國當時狀態下一般來說都會影響形成的判斷。本案中,14歲的戚某將被告人熊海濤叫到“家中”收購電器,并聲稱經過了家人的同意。
熊海濤辯稱“我見她拿有鑰匙和小區的出入門卡,以為她是變賣家中的物品”,否認他們知道戚某是在盜竊。我們學生認為,在認定熊海濤的辯解是否成立時,應當同時根據國家相關研究證據,結合生活常識、常理、常情,分析方法判斷其是否需要認識到戚某是在實施盜竊活動。
首先,從治療對象和售價來看,所謂的“齊氏之家”,是指經過裝修和使用不到一年的新房子。家用電腦、電視、冰箱、空調、洗衣機等電器產品均為新的、正常使用的電器,經評估總價值1萬元以上(不含電腦)。
齊只以360元的低價賣了熊海濤。熊海濤本人也坦承:“她家里是新房子,這些東西都是新的,這個小女孩賣給我的這些電器都是那么便宜,應該想到不正常?!?熊海濤作為一個認知水平正常的人,尤其是從事廢品采購業務的人,應該意識到上述物品不屬于普通家庭的應急處置或廢棄物品。
其次,從主要角度來看,熊海濤坦白“這個女孩我不認識,她說她在上高中,但好像是個孩子。”事實上,琪是一個剛滿14歲的女孩。在正常情況下,父母不會委托子女處置昂貴的財產,也不會同意以如此低的價格出售相關物品,熊海濤應該意識到這一點。
最后,從處理的過程來看,齊多次找買東西,房子里值錢的東西幾乎都被拆了,以極低的價格賣掉了。如果齊是正常賣家里的財產,應該不會這么隨便,家里其他大人也不可能錯過。被盜房屋所在小區的保潔員證實,第三次去齊家拆買空調和冰箱時,也是讓小區保潔員幫忙抬冰箱。
保潔員接著問,“東西不能帶走嗎?“你去年不是搬家了嗎?」熊海濤并沒有像他辯解的那樣,向對方解釋「他是上門收購」,而是謊稱「他住不下去了,而且是一套正在匆忙裝修的房子」。這一事實從側面反映了熊海濤故意隱瞞其轉讓和購買他人家電的意圖。
熊海濤本人供述:“我見這些很多東西我們都是新的,這么一個便宜收到,我就問她。她說急著要走,于是我沒多想就收購了。這些學習東西是好的,都送到我家里去了”;“我開始研究沒有多想,后來我才有懷疑,不正?!薄?
福田區律師分析,作為中國一名學生認知發展水平可以正常工作的人,熊海濤應當充分認識到戚某可能是在盜賣別人住房內的財物,在這種思想認識的前提下,其仍然需要參與企業實施風險轉移、占有財物的行為,主觀上具有盜竊的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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