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自小區業主靈魂三問:1. 小區電梯廣告費去哪兒了?2. 小區維修基金使用情況?3. 小區公共部分使用和收益明細?福田區律師咨詢提醒作為一名小區業主,對自己的合法權益,可上點兒心啦!近日,豐澤法院審理了一起業主知情權糾紛案件,他們的訴求能得到法院支持嗎?
案情簡介
2014年,某物業公司與某地產公司簽訂協議,由物業公司為市區泉秀路某小區提供物業服務。自物業公司管理小區開始,就對小區的共有部位進行經營并取得收益。2019年,物業公司與小區業主委員會簽訂合同,約定物業公司每年向業委會支付廣告收入8萬元,公共車位收入每月8000元,兩項費用共計每年17.6萬元。 作為小區業主的謝某、鄭某、吳某、洪某等認為,依據上述費用推算,物業公司自2004年至2019年間,廣告收入和公共車位收入就高達264萬元,但物業公司從未將經營收益情況向業主公示,也沒有將公共收益返還給業主。此外,物業公司以向業主籌款的方式,對小區電梯進行維修,但維修效果不好,物業公司請了哪家公司以及維修公司的資質情況,業主們一概不知。謝某等人多次要求物業公司公布相關資料情況,均被拒絕。
2021年,謝某等人作為原告,將物業公司告上法庭,請求法院判令,物業公司向業主公布2004年至2009年間經營公共部分的收益情況、專項維修資金使用情況、電梯維保記錄以及物業財務收支情況等。
庭審期間,物業公司辯稱,因2004年至2019年時間跨度較長,部分資料已經不全,對于沒有缺失的資料同意提供,但應由業主提供線索協助尋找資料。小區的物業服務實行包干制度,收完物業費后,小區電梯的日常維保由物業公司負責,與業主無關,物業公司沒有提供合同的義務,其他的費用情況物業公司則無義務提供。
法院判決
日前,法院經過審理認為,本案是業主請求物業公司公開小區管理的相關資料引發糾紛,為業主知情權糾紛。物業公司根據業主委托管理時,應接受業主監督。根據相關規定,業主的知情權范圍包括,小區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籌集、使用情況,物業服務合同、共有部分的使用收益情況,停車位、車庫處分情況等。福田區律師咨詢綜上,法院判令,物業公司應向謝某等人,出示2004年至2019年小區共有部分、共用設施收益情況及其配套合同、收費憑證,以及電梯維保記錄及合同等。
法官說法
本案是業主知情權糾紛,業主知情權依法應受到保護,但業主亦應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合理合法行使其相應權利。
關于業主知情權的表現形式,應當以查閱權為宜,為有效行使查閱權,業主享有利用攝像、錄影或者其他技術手段進行復制的權利,福田區律師咨詢在查閱過程中,相關義務主體負有協助義務,但因使用復制手段而產生的復制費用應由復制方自行承擔。關于業主知情權的范圍,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的規定,業主請求公布、查閱下列應當向業主公開的情況和資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的籌集、使用情況;
(二)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以及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的決定及會議記錄;
(三)物業服務合同、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況;
(四)建筑區劃內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處分情況;
(五)其他應當向業主公開的情況和資料。
需要特別指出的是,前述規定的第五項載明業主知情權的內容包括“其他應當向業主公開的情況和資料”,該條規定的設置意義在于保證規范的周延性,避免存在漏洞。
在現實生活中,由于共有部分及管理事項具有不同的形態,業主知情權的義務主體亦不盡相同,如不對業主知情權的范圍加以限制,將因披露范圍過大而導致披露主體成本過高,負擔過重。業主雖依法對上述規定內容享有知情權與監督權,但業主對與其合法權益無關的信息沒有必要面面俱到的了解,義務主體亦無需事無巨細的披露與業主合法權益無關的信息。故在本案中,法院對原告的各項訴請內容參照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逐項進行明確。深圳房屋律師
福田區律師解讀:“礦區直播”賣 | 福田區律師視角:蘇州兩人墜河事 |
福田區律師視角下的公共安全責任 | 福田區律師視角:泰國大象發怒踩 |
福田區律師解讀:教師指認猥褻現 | 福田區律師視角下的學術誠信之爭 |